韦某、王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4阅读量:(2491)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杭江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绰号“长毛”,农民。2003年11月因赌博被治安罚款人民币200元。2007年4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7年12月因赌博被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2009年7月2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6月3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卞飞,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农民。2007年4月因赌博被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2008年5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6月3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容、徐永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某,农民。2010年6月3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农民。2010年6月3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林某,农民。2005年6月因赌博被治安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8年10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09年4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09年5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0年6月3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农民。2007年因赌博被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2008年5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6月3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鲍某,农民。2010年6月3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牛海红,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农民。2010年6月3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辛某,无业。2010年6月3日因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0)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王某、樊某、方某、林某、朱某、鲍某、曾某、辛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审理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及其辩护人卞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容、徐永明、被告人樊某、方某、林某、朱某、被告人鲍某及其辩护人牛海红、被告人曾某、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王某、樊某、方某、林某、朱某在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733号棋牌室以扣“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该赌场由被告人鲍某负责抽头;被告人曾某负责监督抽头;被告人辛某负责保管抽头款,2010年6月1日、6月2日该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

被告人韦某、王某、樊某、方某、林某、朱某、鲍某、曾某、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甲、朱某乙、方某甲、方某乙、俞某甲、黄某甲、刘某甲、许某甲、周某甲、庄某甲、甘某甲、施某甲、许某甲、王某甲、戚某甲、周某甲、漆某甲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收缴/追缴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及赌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被告人韦某、王某、樊某、方某、林某、朱某、鲍某、曾某、辛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被告人韦某的辩护人认为,①被告人韦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②被告人韦某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韦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①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未产生严重后果;②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前虽被行政处罚,但并未有犯罪前科。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鲍某的辩护人认为,①被告人鲍某系从犯;②被告人鲍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③被告人鲍某患有肾病。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鲍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王某、樊某、方某、林某、朱某、鲍某、曾某、辛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王某、樊某、方某、林某、朱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的辩护人及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韦某、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鲍某、曾某、辛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鲍某系从犯”,要求对被告人鲍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韦某、王某、樊某、方某、林某、朱某、鲍某、曾某、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1年5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1年5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樊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1年5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1年5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1年5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鲍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1年4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1年4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1年4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李启明

人民陪审员 王婉琼

人民陪审员 鲁文丽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来 敏

刑事诉讼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