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与杨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3阅读量:(1676)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鼓民初字第1706号

原告舒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周元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洮婷,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舒某诉被告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元强、蒋洮婷,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某诉称:2008年1月,原告与被告杨某约定由原告出资投资被告的建宁山林项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万元,因此被告分别于2008年1月20日和2008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两张《收条》,确认被告共收到原告支付的建宁山林项目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万元。但近期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投资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对收取原告三万元投资款无异议。被告没有将投资款用于项目应返还原告投资款。故诉请:1、判令被告杨某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辩称,2007年11月经友人介绍建宁县某地有11900余亩的山林要转让,转让金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被告与朋友考察,认为经济效益在增值着。原告舒某也认为该项目符合推广林权抵押担保条件,可操作性强。项目确定后,朋友间做了分工,其中三人出资100万元占总股份25%;原、被告与另一人出资500万元,占75%股份。舒某当时提出要出资30万元,占10%的股份,原告分两次支付了3万元现金给被告。在操作实施此项目,遇到冰雪之灾,整个山林受灾达100%,大家分析认为风险大,决定放弃,但前期花费了36万元。事过半年多,原告向被告提出要退还他投资的3万元投资款。被告当即付了3000元给苏某。原告也应承担合伙投资项目的损失责任。

原告舒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A1、收条,证明2008年1月20日,被告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建宁林山项目投资款人民币1万元。

A2、收条,证明2008年1月26日,被告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建宁林山项目投资款人民币2万元。

被告杨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

B1、张某、陈某传真件《建宁县大元乡大元联营林场山场面积、树种、评估价值》标注时间为2007年12月9日。

B2、福建省福林咨询中心《关于建宁县叶龙平先生经营区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预评意见》标注时间为2008年1月27日。

B3、苏某从省农行战友处拿到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探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模式》。

B4、杨某、陈某签定的《合作协议》标注时间为2008年2月。

B5、合作人陈某甲《证明》标注时间为2014年7月7日。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A1、A2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对象均无异议。确认收到原告投资款3万元。原告对被告的证据B1、B2、B3、B4、B5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B1写明的是建宁县大元乡大元联营林场,但证据B2的评估报告却是建宁县金溪乡明显存在矛盾。也未提供任何票据,亦无法说明产生了费用。B3文件为网页打印,不能作为证据。B4写明的签约时间为2008年2月28日,但被告说春节前发生冰雪之灾山林受损,明显被告的答辩与其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证据B5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其证言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证人说明的开支费用,不应只是简单依据第三方的陈述,应提供票据。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证据A1、A2,被告无异议,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提交证据为复印件,且其内容与本案争执焦点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0日,被告杨某向原告舒某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舒某建宁山林项目投资款壹万元整”。2008年1月26日,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舒某建宁林山投资款贰万元整”。原告先后两次将3万元款交付被告。原、被告没有对山林项目投资签定书面合同。庭审中,被告确认收到原告给付的3万元投资款,辩称因投资山林过程中遇冰雪灾害,后认为风险大,决定放弃,但前期花费了36万元,原告应分摊合伙投资项目因冰雪灾害造成项目中途放弃造成的损失。审理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2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收到原告舒某建宁山林项目投资款30000元的事实为原、被告双方所确认。被告主张投资山林过程中遇冰雪灾害,后认为风险大,决定放弃,前期花费了36万元,对被告的主张原告没有认可,被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收到原告30000元款后将该款的用于合作项目的前期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之规定,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审理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25000元,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5000元。

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承担125元,被告承担4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文斌

审判员 吴超波

审判员 郑 筠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 威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