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2阅读量:(1451)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温瑞商初字第279号

原告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定付、潘瑞升(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定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7月17日,原、被告订立合同编号为20130517号《户外广告业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被告为原告在沿海高铁瑞安站某个位置发布三面翻的一面广告;广告内容是招商宣传、品牌荣誉、企业形象;广告规格为12×2.65米;发布日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广告制作和发布费共计35000元;合同期内,不能在上述位置继续发布广告的,被告按实际发布广告的时间计算广告费用,并在七天内退还多收款项;被告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要求为原告发布广告的,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3年8月23日、28日,原告分别向被告交付了广告费10000元和25000元,共计35000元。被告亦为原告在沿海高铁瑞安站某个位置发布了三面翻的一面广告。2013年12月3日,原告发现上述广告被拆除。原告经多方联系被告无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告费2186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4372.60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广告费的20%);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

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被告的企业登记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

证据2,合同编号为20130517号《户外广告业务合同》,以证明原、被告订立广告合同的事实。

证据3,照片三张,以证明被告为原告发布的广告及广告被拆除的事实。原告解释称:原告发现广告是于2013年12月3日被拆除的。

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举证。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且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广告合同广告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广告于2013年12月3日前即被拆除的事实,表明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确保原告的广告发布至2014年7月17日,构成违约。被告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在2013年12月3日后的七日内,即2013年12月10日前返还原告多收的广告费用。经审查,原告计算剩余时间的广告费用21863元无误,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合同的约定,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时间的广告费用21863元的20%的违约金4372.60元。被告没有及时返还剩余时间的广告费用21863元,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赔偿利息损失,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并将利率界定为起诉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经查询为年利率5.6%)。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剩余时间的广告费用2186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5.6%,从2014年1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和违约金4372.60元。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56元,由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45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者由本院执行到位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56元,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李江

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

人民陪审员 李熊熊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郑星伟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