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1阅读量:(1653)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奉法民初字第04235号

原告重庆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兰靛村一社,注册号500236000******。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宁,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石鹏,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曙光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宁、被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工伤保险待遇一案,2015年8月17日经奉节劳仲案字(2015)第439号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4499元,该裁决错误。一、被告不应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生活津贴。因被告系1954年11月19日出生,其于2014年11月19日已满60周岁。2014年6月10日,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被告煤工尘肺壹期,2015年3月11日,被告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无护理依赖。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年满60周岁后不属于法定年龄阶段的劳动者,原、被告之间也因被告年满60周岁而法定解除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津贴均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更何况,原告在被告法定年龄阶段支付了被告相应的劳动报酬,故仲裁裁决错误。二、原告不支付被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被告原属参保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由基金支付,故原告不应承担支付义务。综上,现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04499元,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奉节劳仲案字(2015)第439号裁决书裁决正确,请求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2756元、生活津贴1785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01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869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出生于1954年11月19日,系原告单位采煤工,原告并为被告参加了工伤保险。2014年6月10日,被告经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2014年12月2日,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11日,被告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无护理依赖。2015年6月6日,被告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5年6月11日,工伤保险基金拨付伤残补助金共计39868.79元到原告账户,2015年8月17日,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4252元∕月×3个月=12756元、生活津贴4252元∕月×6个月×70%=178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86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2元∕月×8个月=34016元,以上共计104499元。后原告不服上述裁决,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2756元、生活津贴1785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01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869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奉节劳仲案字(2015)第439号仲裁裁决书和被告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均符合民事诉讼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所受伤害已依法认定为工伤,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被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停工留薪期工资51015元∕12月×3个月=12753元、生活津贴51015元∕12个月×70%×2.5个月=743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工伤保险基金拨付给原告数额为39868.79元,以上共计60060元。被告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核发,本案不予处理;另外,因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此后原告单位不再承担支付生活津贴的义务。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重庆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劳动关系终止。

二、原告重庆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朱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00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根据上诉标的提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汇款凭证,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缴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易曙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姝颖

保险待遇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