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朱某某,重庆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1阅读量:(152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九法民初字第00393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亚博,重庆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利,重庆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继红,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三村**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

法定代表人乔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池某某。

被告重庆某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号某金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某、被告重庆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某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亚博、闫利,被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继红,被告重庆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池某某,被告重庆某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3年8月11日,原告在经过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文化七村**号**幢楼旁的公路时被楼上坠落的塑钢窗砸伤,后原告被送往大坪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左手裂伤伴异物留存,住院10天,产生医疗费29606.17元。出院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在大坪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763元。2013年11月20日,原告经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Ⅹ级伤残,需续医费5000元,误工时限可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护理时限为伤后60日,产生鉴定及检查费3100元。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谢家湾派出所经调查后核实,砸伤原告的塑钢窗系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文化七村**号某金万佳苑小区**幢**号房屋厕所的窗户坠落,该房屋业主系被告朱某某,被告重庆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某金万佳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重庆某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某金万佳苑小区的房屋开发商。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9606.17元、复查费763元、后续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8334.58元、护理费64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593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100元、律师费10585元。

被告朱某某辩称,被告系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文化七村**号某金万佳苑小区**幢**号房屋的业主,原告系被该房屋厕所窗户的一扇塑钢窗坠落后砸伤。被告购买该房屋后装修已完工,但一直未入住,塑钢窗坠落系房屋开发商修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所致,故被告重庆某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医疗费中复查费无证据佐证,出院后的护理费无医嘱确需护理,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从事批发零售行业,故被告对上述三项费用不予认可。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律师费于法无据。对伤残等级、误工时限、续医费、鉴定费均无异议。

被告重庆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受伤的事实及原因无异议。被告系某金万佳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仅负责管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坠落的塑钢窗属于该小区**号房屋,该房屋业主系房屋的所有者与管理者,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负有管理的责任,故赔偿责任应由业主自己承担。

被告重庆某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受伤的事实及原因无异议。被告系某金万佳苑小区的开发商,小区房屋均通过合法验收,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塑钢窗坠落系房屋质量问题所致,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1日,原告在经过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文化七村**号**幢楼旁的公路时被楼上坠落的塑钢窗砸伤,后原告被送往大坪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左手裂伤伴异物留存,住院10天,产生医疗费29606.17元。出院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在大坪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763元。2013年11月20日,原告经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Ⅹ级伤残,需续医费5000元,误工时限可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护理时限为伤后60日,产生鉴定及检查费3100元。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谢家湾派出所经调查后核实,砸伤原告的塑钢窗系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文化七村**号某金万佳苑小区**号房屋厕所的窗户坠落,该房屋业主系被告朱某某,被告重庆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某金万佳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重庆某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某金万佳苑小区的房屋开发商。

另查明,原告系农村居民户口。审理中,原告举示了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结婚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来证明原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城镇居住,并于2011年3月21日办理了居住证,后于2013年1月28日进行年检,延期一年,原告一直经营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煜荣达食品经营铺,故原告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正当合法的收入来源,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按照批发零售行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被告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合法正当的收入来源,故原告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出院证、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收据、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砸伤原告的塑钢窗系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文化七村**号某金万佳苑小区**号房屋厕所的窗户坠落,该房屋业主被告朱某某系房屋的所有人与管理者,被告朱某某亦未举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故被告朱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重庆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某金万佳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仅负责管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对属于小区业主的房屋及设施没有管理职责,故被告重庆某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重庆某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某金万佳苑小区的房屋开发商,被告朱某某虽称房屋塑钢窗坠落系房屋质量问题,应由房屋开发商承担责任,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重庆某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原告请求的各项费用,本院作如下认定: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本院认定医疗费共计30369.17元。

2、护理费。原告经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护理时限为伤后60日,参照社会一般护工80元/天的工资标准,本院认定护理费共计4800元(80元/天×60天)。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住院9天,本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88元(32元/天×9天)。

4、营养费。原告的出院医嘱未载明需加强营养,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误工费。原告经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时限可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故本院认定误工时间共计101天。原告要求按照2011年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批发和零售行业平均工资30120元计算误工费,该标准低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1035元,本院予以尊重。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误工费共计8334.58元(30120元/年÷365天×101天)。

6、残疾赔偿金。原告虽系农村居民户口,但根据原告举示的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等证据,原告在城镇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正当合法的收入来源,故原告应当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经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Ⅹ级伤残,本院认定残疾赔偿金共计45936元(22968元/年×20年×10%)。

7、续医费。原告经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需续医费5000元,本院对上述金额予以确认。

8、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鉴定费发票及收据,本院对鉴定费3100元予以确认。

9、交通费。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300元。

10、精神抚慰金。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4000元。

11、律师费。原告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医疗费30369.17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误工费8334.58元、残疾赔偿金45936元、续医费5000元、鉴定费31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102127.75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朱某某赔偿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02127.75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8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飞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群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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