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1阅读量:(176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九法民初字第07726号

原告严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熊状,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执业证号15001201010******。

委托代理人郝代东,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001201410******。

被告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

原告严某诉被告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霄敏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梅、张群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状到庭参见了诉讼,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审理中,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诉称,被告陈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分别于2013年8月7日、2013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500元、7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100500元;2、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严某与被告陈某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7日,被告陈某某给原告严某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严某叁万元零伍佰元正(30500元)三天归还”。2013年8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严某人民币70000.00元(柒万元整)”。原告全部是以现金的方式共给付被告1005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本院依法向被告陈某某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严某已经按约将100500元本金给付给被告,但被告未及时偿还本金,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严某请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严某1005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元、公告费330元、保全费1045元,共计253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李霄敏

人民陪审员 罗 梅

人民陪审员 张 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洪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