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1阅读量:(939)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铜民初字第3252号

原告李某甲,打工。

委托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打工。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2011年1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加之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由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婚后常对原告恶言恶语,曾三番两次撵原告滚出家门。且原告性格孤僻,对原告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从没有夫妻之间的正常沟通。另外,被告对原告不信任,经常查原告的银行卡甚至偷走,彼此积怨,致二人无法一起正常生活。婚生女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照顾,为利于女儿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很好,近邻皆知。婚后生活中,被告从不让原告做家务活,洗衣、做饭均由被告来做。原告生病,被告带其去看病。其生小孩做月子期间,也都是由被告精心照顾。被告的父母、爷爷对原告都很好,买点菜自己都不舍得吃,而给我们送过来。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的工资都交由原告掌管。被告承认生活当中也有与原告发生口角并骂她的情况,但之所以发生口角,是因为其太爱花钱,将自己的工资花完,还要动用被告的工资。之所以骂她,是因为其偷偷地将部分衣物、三金转移走,并将银行卡里的钱挂失取走。原告在生气之后回娘家期间,被告及家人去接其回家,甚至被告90岁的奶奶也爬到四楼让其回家,但其仍不愿回来。被告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且为了孩子着想,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丙。近年来,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及经济开支等问题发生了一定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吵架。吵架当中,由于在气头上,被告李某乙也说了一些不合适的过激的言语。2014年11月份左右,原告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其间,被告及家人,甚至被告90岁的老奶奶均到原告娘家去接原告回家,但原告没有回家。

2014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份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经过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但在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近年来,双方因为家庭开支及其他琐事发生了一定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吵架,主要是双方缺乏交流沟通所致。在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李某乙及家人,甚至其90岁的老奶奶均去接其回家,可见被告对双方感情及家庭是珍惜和重视的。同时,被告也当庭向原告承认了错误。如双方能够注意加强交流沟通,互谅互让,增加信任,并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刘家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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