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0阅读量:(1318)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75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李琳琦,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19**年**月**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企业投资人,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琳琦、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王某乙,现已成年。长女王某丙,20**年**月**日生,次女王某丁,20**年**月**日生。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债权、债务亦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但原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我若不同意离婚则是伤害原告。我要求婚生女由我自行抚养。另原告不支持企业发展,在2013年原告将部分共同财产另行经营,致使公司资金流失,要求原告将属于共同财产的资产全部追回我则同意离婚。

本案原、被告对于下列问题存在争议,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有外遇。双方长期分居。原告提供本院(2015)集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提供微信截图两张,证明被告自认存在外遇,并同意离婚。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民事判决书没有异议。对微信截图没有意见,但认为没有外遇。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认为,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将共同财产私自挪用,投资森林资源。如果原告将共同财产追回则同意离婚。

被告对此主张没有证据提供。

2、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分担?

原告方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原告方没有私自挪用共同财产。提供《森林资源管护合作经营转让合同》,证明该合同涉及的相关权利系婚生子王某乙个人所有。现所欠银行贷款及个人借贷,均是被告经营企业所欠,对于双方所有的资产原告放弃所有权利,故相应的债务应由被告偿还。

被告方认为,对于共同财产中的相关企业归被告所有和经营,被告没有异议。对于原告方提交的合同书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林业资源系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应属共同财产。且原告方另投资开发森林资源4.2万亩,亦属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银行贷款3600万元,个人借贷6至7千万元。

被告方没有证据提供。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乙名下的森林资源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关联。庭审查明,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企业有:福建一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山海某某食品公司、一某海产加工公司、白山某某药业公司等共同财产,上述公司均由被告管理和经营,原告方放弃相关所有权,双方亦未交纳相关的诉讼费用,对上述产业双方均同意自行分割,故对上述财产本院不作处分。被告另主张森林资源5万亩系原告用共同财产投资,另外双方存在共同债务一亿元,原告方对被告的主张予以否认,被告方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无法予以支持,被告方可另案主张相关权利。

综上,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王某乙,现已成年。长女王某丙,20**年**月**日生,次女王某丁,20**年**月**日生。2015年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近年处于异地分居状态,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珍惜夫妻感情,至今没有出现夫妻感情缓和的迹像。被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据,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仅仅是原告私自挪用共同财产。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

双方同意长女王某丙(20**年**月**日生)、次女王某丁(20**年**月**日生)由被告自行抚养,本院认为被告方能够提供比较优越的子女抚养条件,故婚生女均由被告自行抚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二、婚生长女王某丙(20**年**月**日生)、次女王某丁(20**年**月**日生)自2016年3月10日始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王某甲自行抚养。

三、原告个人衣物归原告所有;被告个人衣物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卞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

人民陪审员 牛纪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 成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