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陈某甲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7阅读量:(4722)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鹿商初字第4578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夏明任,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

第三人:陈某乙。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及第三人陈某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某甲立即赔偿原告王某凯宴S牌轿车(车架号:WP1AB2929BLA×××××,原车牌号:浙C.×××××,现车牌号:浙C.×××××)车价款10002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王某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乙及案外人黄某还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作出(2013)温鹿商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乙偿付王某借款本金301.28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25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扣除已收取的30.2万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陈某乙不服上述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浙温商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后王某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陈某乙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该案诉讼过程中,2013年12月20日,陈某乙与其子陈某甲签订一份《协议书》,载明:陈某乙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告陈某甲借款58万元,现陈某乙将自有的凯宴轿车转让给陈某甲,自车辆过户登记之日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抵销,车辆在银行的按揭贷款今后由陈某甲负责归还。2013年12月27日,陈某甲与陈某乙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凯宴S牌轿车(车架号:WP1AB2929BLA×××××,原车牌号:浙C﹒×××××)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现车牌号:浙C﹒×××××)。

2014年7月2日,王某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陈某乙与陈某甲之间的车辆赠与行为。本院于同年12月26日作出(2014)温鹿东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陈某乙转让上述凯宴S牌轿车给陈某甲的行为。陈某乙不服上述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浙温民终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另查明:2014年1月2日,陈某甲与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信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由兴信公司为陈某甲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城东支行)申请贷款提供保证。2014年1月13日,陈某甲与工行城东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以上述凯宴S牌轿车为抵押向工行城东支行申请购车贷款70万元(车辆价格按1000200元计算),并于同年4月2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1月13日,陈某甲又与兴信公司签订《车辆抵押合同》,约定陈某甲将上述凯宴S牌轿车抵押给兴信公司作为兴信公司为其提供保证的反担保,并于同年5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兴信公司由此成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后因陈某甲未按约偿还购车贷款,工行城东支行要求兴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兴信公司在承担代为清偿义务后,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甲偿还代偿款并确认兴信公司对拍卖或变卖上述凯宴S牌轿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4年11月28日,工行城东支行办理了上述凯宴S牌轿车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兴信公司因故撤回该案的起诉。2015年5月5日,兴信公司又以同一事实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现案件仍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据此,代位权行使的客体,即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应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本案中,虽第三人陈某乙与被告陈某甲之间的车辆转让行为被判决撤销,但是否必然产生被告陈某甲对第三人陈某乙享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的后果并不确定,故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2元,公告费4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靓斐

人民陪审员 郑 俊

人民陪审员 黄迎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代 书记员 徐罗兰

财产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