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6阅读量:(1286)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九法刑初字第0025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男,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愈,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人沈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龙某在本区巴国城“某大酒楼”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渝AB8****的白色现代轿车搭载四人往大渡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国城后门时被民警查获。民警抽取被告人龙某血样,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证,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65.0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代某某、黄某的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理鉴定回执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乙醇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系统查询记录,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查询记录,被告人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皮 婷

危险驾驶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