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6阅读量:(1273)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791号

原告:汪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修霖,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扬海,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汪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龚国柱、代理审判员方印、人民陪审员叶创忠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扬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利息为每月4,500元。原告已于2013年7月31日向被告账户汇款15万元。被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并以其在东莞市大朗镇房屋作为抵押。后被告拒不支付本金及利息,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15万元,利息38,700元(从2013年8月1日暂计至2014年4月18日,合计188,700元,利息从2014年4月1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行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汪某提供了一份借据,载明杨某借到汪某15万元整(月息4,500元),汇入杨某在工商银行东莞松山湖支行的账户(账号:622208XXXXXX),借款人处有“杨某”字样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汪某称借据上的落款日期是笔误,应是2013年7月31日。在借据下方,另有一份“借款抵押协议”的内容,主要为杨某承诺逾期不还款,以其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大朗巷尾福都花园1幢XXX号房作抵押,为此汪某还提交了相关的房屋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佐证,但并未办理任何抵押登记手续。

汪某还提供了一份网上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13年7月31日汪某账户向借据上约定的杨某在工商银行东莞松山湖支行的账户(账号:622208XXXXXX)汇款145,500元,附言载明:“借款,三个月,按三分利息支付”。汪某称该笔转款即是案涉借款之一,余款4,50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但对现金交付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汪某提供的借据、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转款记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汪某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据、转款记录等证据显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借款本金,原告称合计为15万元,其中145,500元有转账记录为证,另4,500元原告称系现金支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且借据上注明15万元款项应汇入指定账户,却并未就支付现金的情况予以说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实际交付为准,本案原告仅确切证明了其向被告交付145,500元的事实,故对于借款本金诉讼请求方面,本院仅支持145,5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原、被告明确约定借款期间为三个月、月息4,500元,借款利息年利率为36%。《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院仅支持未超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所计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汪某偿还借款145,5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借款利息以145,5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汪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74元,已由原告汪某预交,由原告汪某负担126元,由被告杨某负担3,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国柱

代理审判员 方 印

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佩君

债务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