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二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5阅读量:(1555)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男,38岁。2009年8月12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炳城,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男,40岁。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4年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谭某某及被告人庄某的辩护人刘炳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谭某某与庄某经密谋后,先后三次以假装发生交通事故的方式,威胁他人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6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庄某驾驶粤X3***6号(套牌)白色奔驰轿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碧云路丽日天鹅湖红绿灯路口两百米处,假装与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粤E7***5号长安之星面包车发生碰撞,以言语威胁向被害人范某某、禤某某索要了人民币2600元。得手后,赃款被二人分占。

2.2013年11月17日12时,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被告人庄某驾驶粤YB***9号(套牌)白色奔驰轿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贤寮村附近佛山一环乐平出口处,采用相同方式,向被害人邝某某索要了人民币2500元。得手后,赃款被二人分占。

3.2013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庄某驾驶粤X3***6号(套牌)白色奔驰轿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佛山一环乐平出口处,采用相同方式,向被害人叶某某索要了人民币15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庄某、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庄某、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庄某的辩护人刘炳城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宗犯罪事实,由于被告人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言语的威胁恐吓,故不构成敲诈勒索,而应当定性为诈骗。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谭某某与庄某经密谋后,先后三次以假装发生交通事故的方式,威胁他人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6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庄某驾驶粤X3***6号(套牌)白色奔驰轿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碧云路丽日天鹅湖红绿灯路口两百米处,假装与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粤E7***5号长安之星面包车发生碰撞,以言语威胁向被害人范某某、禤某某索要了人民币2600元。得手后,赃款被二人分占。

2.2013年11月17日12时,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被告人庄某驾驶粤YB***9号(套牌)白色奔驰轿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贤寮村附近佛山一环乐平出口处,采用相同方式,向被害人邝某某索要了人民币2500元。得手后,赃款被二人分占。

3.2013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庄某驾驶粤X3***6号(套牌)白色奔驰轿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佛山一环乐平出口处,采用相同方式,向被害人叶某某索要了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已经赔偿了上述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一)被害人范某某、禤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1月7日14时许,范某某驾驶粤E7***3车牌的7座面包车搭朋友禤某某在321国道从二桥往乐平方向行驶,行至距丽日天鹅湖红绿灯路口200米处碰到红灯减速慢行。范某某突然听到车后“啪”的一声异响,就马上停车下车检查,看到后面的一辆白色奔驰小轿车靠边停下,司机(经辨认是被告人庄某)按喇叭示意。范某某看到自己的车没有明显的碰撞痕迹,但对方车下来一个男子(经辨认是被告人谭某某)大声质问范某某,并指着奔驰车左后视镜的裂痕说是范某某撞的。范某某说自己的车没有碰撞的痕迹,谭某某拉着范某某去看面包车右后侧,指着一道很浅的划痕说这就是撞的位置,要求赔偿。范某某提议报警处理,谭某某就威胁范某某:“我也有买保险,现在我开车撞死你也让保险赔。”还说自己有背景,随时可以叫一帮越南仔过来打人。范某某就不敢报警了,谭某某就要求赔3000元,范某某就说身上只有400元,对方说禤某某的包里肯定有钱,禤某某将包打开给谭某某看,谭某某看见禤某某包里有钱,伸手将包里的钱和票据全部拿了出来,禤某某马上抢了回来,禤说要多少钱数给他,谭某某也叫范某某把钱拿出来,于是谭某某将自己钱包里的400元和禤某某的2200元按谭某某的要求,拿一个红包包好后交给庄某,对方收到钱后就离开了。范某某、禤某某均辨认出谭某某、庄某。

(二)被害人邝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1月17日12时30分,邝某某开粤YM***5小车从官窑去乐平,从一环路下高速到贤寮村村口对出公路上。邝某某想从左车道转到中间的车道行驶,但从倒后镜里看见一辆粤YB***9奔驰小车车头就没有再转了,同一时间听到“嘭”的一声响,邝某某没有在意继续行驶了两三百米。这辆车就在后面打大灯示意,邝某某以为发生交通事故了就停车。车下来一名男子(经辨认是被告人谭某某),谭某某指着奔驰小汽车的镜子说:“你撞到我的车的倒后镜了。”邝某某看见该车左边的倒后镜玻璃裂了,就向对方道歉并说报保险,谭某某说:“你撞到我的车就要报保险吗,我的车买了100万元的保险,你信不信我撞死你不用赔钱。”司机(经辨认是被告人庄某)则说:“我的车到4S店修要一两万,你赔我一万元就行了。”邝某某从自己身上拿了一叠钱给司机,庄某数后说:“只有2500元,你去柜员机上取钱把尾数找了。”邝某某说自己的银行卡没钱,对方就驾车离开了。邝某某听到对方说他的车买了100万元的保险,撞死邝某某都不用赔钱的,所以很害怕,当时也没有想到马上报警,才给对方钱。邝某某辨认出谭某某、庄某。

(三)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1月20日11时40分许,叶某某驾驶粤AB***M丰田吉普车行驶到三水区乐平镇佛山一环官窑往乐平方向乐平出口转弯位时,在右边紧急车道上有一辆白色奔驰轿车(粤X3***6)碰上来,当时隐约有听到碰撞的声音,接着对方就一直按喇叭追上来要把叶某某逼停,大概往前200米后叶某某就停车了,对方也就跟着停了。叶某某走到对方车驾驶位旁边,对方坐副驾驶位的男子(经辨认是被告人谭某某)就下车,叫叶某某看奔驰小汽车的左后视镜左下方处有长约1cm的裂痕,对方司机(经辨认是被告人庄某)说他的车后视镜值2万元,要求叶某某赔偿1.6万元。叶某某说如果超过1500元就报警和报保险处理。庄某说如果叶某某几千元都不给,不赔就马上叫十几人打叶某某一顿,后来叫叶某某赔1500元。于是叶某某给了1500元谭某某。叶某某辨认出谭某某、庄某。

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和辨认笔录。

(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1月7日12时许,谭某某打电话叫庄某一起出去“做事”(指敲诈勒索),庄某同意了。庄某开着谭某某借来的一辆白色套牌粤X3***6奔驰小汽车搭载谭某某在三水劳教所附近下佛山一环往西南方向走三水二桥时,庄某看到一辆白色长安牌面包车往西南方向行驶,就跟踪那辆车。在离云东海丽日天鹅湖红绿灯路口200米左右,那辆车准备转右的时候,庄某从右边冲上去靠近那辆车,故意往那辆白色长安牌面包车碰上去,但实际是没有碰到那辆车。对方车司机(经辨认是被害人范某某)见状就马上将车靠边停下来,庄某也将车停在那辆车后面。谭某某趁范某某还没有下车,迅速从右边下车去到面包车的右侧用准备好的小块磨砂纸在车身后门附近划了一条漆痕。等范某某下车查看时,谭某某让其看奔驰车的左后视镜,说是范某某撞的。范某某辩解没有碰到奔驰车,谭某某就指着之前划的漆痕给他看,范某某就没有说话了。范某某对庄某说要报保险处理,庄某说自己的车也买了保险,撞死人都不用自己赔钱,并说自己是有背景的人,随时可以叫人来打范某某。谭某某要求对方赔3000元,范某某说自己只有400元,谭某某嫌太少,指着和范某某同车的女子(经辨认是被害人禤某某)说她包里肯定有钱,并让禤某某把包打开,谭某某看到有一叠钱和票据,于是伸手从包里把钱和票据全部拿出来,禤某某抢回去,说钱要多少由禤某某数给谭某某,谭某某要求范某某把自己的钱也拿出来,禤某某数了一共有2600元,谭某某叫范某某用红包包好交给庄某,收到钱后谭某某他们就开车离开了。2013年11月17日11时许,谭某某打电话约庄某去敲诈勒索,谭某某将车牌换为YB***9的套牌,庄某开车搭载谭某某从南海黄岐出发上了佛山一环,从南海往乐平方向行驶的时候看到有一辆蓝色面包车,他们就开车跟踪在面包车的右后侧,在贤寮村佛山一环乐平出口处面包车转右车道行驶的时候,他们开车冲上去碰那辆车,并用大灯闪对方车。对方大概走了200米靠边停下来,庄某也将车开到面包车后面靠边停下来,谭某某又是趁对方还没有下车时用小块磨砂纸在对方车后门附近划了一条漆痕。对方车的男司机(经辨认是被害人邝某某)下车来看情况,谭某某说对方的车撞到自己车的左后视镜了,邝某某要报保险处理,庄某就说:“报什么保险啊,信不信撞死你我们都不要赔钱,我们车的后视镜修好都要一两万。”庄某让对方包一个10000元的红包。对方说没有这么多钱,掏出2500元去用红包包好交给庄某,庄某数后,要对方拿银行卡去附近取钱凑满3000元,对方说银行卡也没钱了。庄某就开车载着谭某某走了。2013年11月20日11时许,这次用的又是粤X3***6的套牌。还是由庄某开车搭载谭某某,从里水上佛山一环往乐平方向开过来,到了佛山一环乐平出口的时候看到一辆灰色丰田霸道汽车。那辆车开在往乐平方向公路右边第三条道,谭某某他们在往乐平方向公路右边第一条道。丰田车准备转右的时候,庄某就开着车冲上去靠近,故意往丰田车碰上去,但没有碰到对方的车,对方的车也没有停下来。于是庄某按喇叭将对方车叫停。谭某某趁对方车主(经辨认是被害人叶某某)还没有下车,迅速在丰田车的右侧用准备好的小块磨砂纸在车身尾部加油盖附近磨了一条痕,以叶某某碰撞了谭某某的奔驰车为由向对方提出要1800元,叶某某说超过1500元就报保险或交警处理。谭某某同意了,收取了1500元后他们转方向往狮山方向开了不到几百米远,就被民警抓获了。作案之前谭某某和庄某将作案车的左侧后视镜换成一块有裂痕的,两人商量好以撞车赔偿的方式敲诈勒索,即如果对方的车变道,他们就加速靠近对方的车,假装他们的车被碰到,等对方的车停来了后,谭某某就下车拿出准备好的小块磨砂纸在对方车上划一条漆痕,等对方车主下车后谭某某就跟对方说被碰到了,在对方看到自己车上的漆痕和谭某某他们车后视镜的裂痕后,庄某就叫对方赔钱,如果对方要报保险处理,庄某就说他们的车也买了保险,撞死对方都不用赔钱,并说随时可以找人打对方,来威胁对方赔钱。作案使用的白色奔驰C260小汽车是谭某某向朋友彭某某借来的,彭某某不知道借车的用途,另外还准备了磨砂纸、一副弹弓、一瓶话梅、四条橡皮筋、一颗玻璃弹珠来作案。作案悬挂的假车牌是谭某某购买的。谭某某指认出三水区乐平镇贤寮村附近佛山一环高速乐平83B出口处、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三水二桥与云东海大道交叉路口红绿灯200米处是实施敲诈勒索的地点;辨认出庄某、叶某某、范某某、禤某某、邝某某。

(二)被告人庄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1月20日10时许,庄某开着谭某某的白色粤X3***6奔驰小汽车搭谭某某从黄岐花园去乐平玩,谭某某坐在车内后排位置。他们从佛山一环沿着里水往乐平的方向开过来,快到佛山一环乐平出口的时候,同方向左边车道有一辆灰色丰田霸道汽车走在前面,到出口的入口处时那辆车突然转左驶入庄某他们的车道,致使庄某来不及避让,两车发生刮擦,对方右边车身刮到他们车的左后视镜,但是对方车没有停。谭某某就叫庄某赶紧去追上对方,庄某就开车追上去并一路用闪灯示意对方停车。大概走了200米,在佛山一环乐平出口的出口处追上对方,对方就将车靠边停下来,谭某某下车过去同对方车主(经辨认是叶某某)说:“你的车刮我的车的左后视镜,整好要几千元。”对方说只有1500元,后来由于谭某某赶时间,收了对方1500元让对方走了。庄某否认自己与谭某某商量以撞车赔偿的方式敲诈勒索,也没有威胁对方赔偿损失,对方车主赔偿的钱全部由谭某某拿着。庄某辨认出谭某某、叶某某。

三、证人彭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彭某某有一辆粤B3***B号白色奔驰小汽车,彭某某其在深圳市如盛二手车市场购买的,现已经借给朋友谭某某使用,彭某某不知道谭某某使用该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物证。

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主要内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谭某某处扣押人民币3400元、白色BJ7251M型奔驰小汽车一辆、磨砂纸三张、弹弓一副、橡皮筋四根、玻璃珠一颗、话梅一瓶。

五、书证。

(一)机动车信息查询、产品合格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主要内容:涉案奔驰小汽车由许某某转移登记给陈某某,再由陈某某转移登记给彭某某。

(二)抓获经过。主要内容:被告人庄某、谭某某到案的经过。

(三)(2009)合刑初字第2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主要内容:被告人庄某于2009年8月12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6月16日刑满释放。

(四)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主要内容:被告人庄某、谭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与上述所列的一致。

(五)收条、谅解书。主要内容:被告人谭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关于被告人庄某的辩护人认为第三宗事实应定性为诈骗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叶某某陈述了自己受到被告人威胁后支付对方1500元的经过,并辨认出分工不同的二被告人,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与被告人谭某某供述的作案过程、二人的分工及采用威胁恐吓被害人的方法手段能够相互印证,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庄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庄某当庭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一辆,由侦查机关发还给车辆所有人;移送的人民币3400元,冲抵被告人谭某某的罚金;移送的磨砂纸三张、弹弓一副、玻璃珠一颗、橡皮筋四根、话梅一瓶,均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销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一辆,发还给车辆所有人;移送的人民币3400元,冲抵被告人谭某某的罚金;移送的磨砂纸三张、弹弓一副、玻璃珠一颗、橡皮筋四根、话梅一瓶,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何永权

人民陪审员 黄 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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