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5阅读量:(1090)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5民初2271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江雪梅,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占某。

委托代理人章云峰,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陈某为与被告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建利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雪梅、被告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3月认识,××××年××月××日在杭州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但因为性格不合,且因被告来自江西,与原告家庭成长背景、生活习惯有很大不同,双方之间没有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尤为严重的是双方婚后至今长达13年里没有生育子女,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严重恶化。2016年1月起被告已经离家出走与原告几乎不再联系,更谈不上履行夫妻相互照顾,相互忠实义务。双方因为生育子女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共13万元。

被告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被告是1999年与原告认识,1999年被告只有17岁,就与原告在一起了,双方是有深厚感情基础的,而且婚后感情也很好。十几年的夫妻感情来之不易,同时,每个人的成长背景和生活习惯不可能相同,并不是决定夫妻感情的因素,事实上双方除了未生育子女外并无其他矛盾和纠纷。被告一直未能生育并非是被告的过错,也有客观原因,并且医生说被告的身体现阶段需要调理,调理好之后还是可以生育的,所以被告现在一直在自己的娘家调养,并非是如原告所说的离家出走。因为在娘家住可以有人照顾,被告也是一心想调理好身体,因此希望原告给双方婚姻一次机会。综上,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且女方并非已经确定不能生育,只是现阶段身体状态不理想,需要调理,故请求判决不予离婚。

经审查,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陈某与被告占某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结婚申请书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初期感情尚可,现虽然因家庭琐事等双方意见不合,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相互宽容,相互理解,共同树立对家庭对婚姻的责任感,并积极付诸行动,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系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为12×××68)。

审 判 员 周建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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