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5阅读量:(1765)

黄某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成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成都市新都区,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系被害人胡某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系被害人胡某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成都市新都区,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系被害人胡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曾用名胡元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成都市新都区,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系被害人胡某某之子。

被告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成都市新都区,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15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胜兵,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谭某某、吴某某、胡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谭某某、吴某某、胡某,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蔡胜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其家门口,与邻居被害人胡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黄某回家携带折叠刀返回现场,再次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后持折叠刀捅刺胡某某左胸部、左腰部各一刀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社区**组一无名茶铺外挡获黄某。经鉴定,胡某某的死亡原因分析为刀刺伤左胸部致右心室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为支持指控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谭某某、吴某某、胡某以黄某致死胡某某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请判令黄某赔偿死亡赔偿金470400元、丧葬费7896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8000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600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96336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交了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相关损失。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黄某无犯罪前科,其如实供述、系坦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请求对黄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系邻居。2015年4月12日10时许,二人因琐事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村道上发生争执。黄某回家持折叠刀返回现场后,再次与胡某某发生争执,期间,黄某持刀捅刺胡某某左胸部、左腰部各一刀,致胡某某当场死亡。黄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14时40分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社区**组一无名茶铺外将其挡获。经鉴定,胡某某系因刀刺伤左胸部致右心室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致死胡某某,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谭某某、吴某某、胡某造成了丧葬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12日10时08分44秒,公安机关接群众吴某某电话报警,称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有人持刀打架受伤。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民警通过证人的描述及走访关系人,于同日14时40分许在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社区**组一茶铺内将黄某挡获。

2、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

(1)中心现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黄某农田内。该农田西侧有一条宽0.56米、南北走向的水沟,水沟西侧有一条机耕道。黄某农田内有一具身上覆盖有床单的呈仰卧状男尸,该男尸身着的衬衣及长裤浸染有血迹,头下枕有两个棕色坐垫,北侧坐垫上有两条沾有血迹的毛巾,坐垫东侧地面有一块带血的白色纱布。尸体北侧地面发现1处血迹。

(2)民警在新都区龙桥镇黄某住宅大门西侧角落发现一个天蓝色塑料桶,桶内有一条蓝色长裤浸泡在水中。在卧室的床北侧地面发现一双墨绿色皮鞋,左鞋上有血迹。民警提取了现场相关痕迹、物品备检。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经检验,死者胡某某,男。颈前皮肤青紫,左胸前侧有1处浅表划伤,左胸第6、7肋间左乳头下方有1处深达胸腔内的创口,左腰部有1处深达皮下的创口,左手小指背侧有1处表皮剥脱,其余部位未见明显损伤。其中,左乳头下方损伤重,创口创道深达胸腔内,造成心包破裂,心包腔内积血50ml,右心室心尖部破裂,左侧胸腔内有积血1200ml及血凝块140g。提取相关检材备检。

分析:死亡原因符合刀刺伤左胸部致右心室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时间距测量尸温时间7小时左右;致伤工具符合单刃锐器刺戳形成的损伤特征。

鉴定意见:胡某某的死亡原因分析为刀刺伤左胸部致右心室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4、急救呼车受理单、出诊记录。证实2015年4月12日10时09分27秒,接群众吴某某报警后,新都区第二人民医院出车于同日10时33分许赶至现场。经检查,胡某某左侧胸部刀刺伤,已当场死亡。

5、检查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12日16时05分,法医对黄某进行了人身检查,发现其面部、颈部有损伤。黄某所穿浅蓝色T恤左衣袖上下部各有1处血迹。提取相关痕迹及黄某血样备检。

6、DNA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

(1)现场地面、黄白色相间毛巾、黄绿色相间毛巾、白色纱布上的血迹及黄某住宅卧室内左鞋上、黄某所穿长袖T恤左衣袖上下份血迹,以及胡某某十指指甲上可疑斑迹的STR分型,均与胡某某一致;

(2)黄某十指指甲上可疑斑迹的STR分型与黄某一致。

7、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胡某某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毒鼠强成分。

8、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户籍证明单、注销人员详细信息单。证实被告人黄某及被害人胡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9、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1)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12日10时许,吴某某与同事李军某、王某一同在新都区龙桥镇安装宽带。期间,看见两名中年男子在路边洗衣台处吵架,听不见吵架内容。两三分钟后,其中一名矮个男子离开,几分钟后又双手背在身后返回,与对方男子继续争吵。两人相对而立,返回的男子从其右侧裤包内拿出一把长约20厘米的银白色单刃折叠刀,捅刺对方男子上半身一刀,二人抱在一起摔倒在田里。持刀男子又捅了几刀,但因当时吴某某距二人约十余米远,未看清楚刀数和捅刺位置。吴某某三人准备上前劝阻时,受伤男子的母亲和妻子将持刀男子按在田里,受伤男子胸前流了很多血,其拉住持刀男子的手并打了持刀男子脸部几拳。李军某与受伤男子的母亲用毛巾给受伤男子止血,吴某某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120”报警。持刀男子不知何时离开,吴某某未注意其是否受伤。持刀男子行凶前,吴某某未注意伤者是否打过持刀男子。吴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即持刀伤人的男子,被害人胡某某即被杀伤的男子。

(2)李军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2日10时许,李军某与同事王某、吴某某一同在新都区龙桥镇安装宽带。期间,看见两名中年男子在一民房门口路边吵架、对骂,随后,其中一名男子回家,几分钟后又背着手返回,与对方继续争吵。返回的男子从裤包内拿出一把长约十厘米的银色折叠刀捅刺对方男子一刀,二人抱在一起摔倒在田里。持刀男子又捅了几刀未看清楚,受伤男子的胸部到腹部全是血。李军某三人上前劝阻,受伤男子的母亲和妻子从院子里出来拉住持刀男子夺刀,受伤男子也将持刀男子的手拉住。李军某与受伤男子的母亲去拿毛巾止血,吴某某拨打“110”、“120”报警。

(3)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12日10时许,王某与同事李军某、吴某某一同在新都区龙桥镇给用户安装宽带。期间,看见两名中年男子在路边吵架,未听见吵架内容。随后,其中一名男子从身后拿出一把长约十厘米的银色折叠刀捅刺对方男子一刀,二人抱在一起摔倒在田里。持刀男子又挥动了几下,但不清楚是否捅到伤者,受伤男子的胸部到腹部全是血。王某三人上前劝阻,受伤男子的母亲和妻子从院子里出来拉住持刀男子夺刀,受伤男子趴在地上拉住持刀男子的手。李军某与受伤男子的母亲去拿毛巾止血,王某帮忙将受伤男子翻身躺在地上,受伤男子的妻子用毛巾按住伤口,吴某某拨打“110”、“120”报警,持刀男子逃走。王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即持刀伤人的男子。

(4)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谭某某系被害人胡某某之母。黄某与胡某某系邻居,二人关系一般,有时要吵架。2015年4月12日10时许,谭某某在家扫地时,见胡某某与黄某在自家门口马路边洗衣台旁因安装网线的事吵架。谭某某听见黄某称“老子今天把你弄死”,抬头见黄某右手持刀向胡某某腹部平刺一刀,胡某某反抗,黄某又刺了第二刀。谭某某赶紧跑过去,二人已摔倒在黄某田里,黄某骑在胡某某身上手里拿着刀,谭某某未拉动黄某,和儿媳吴某某从其手中抢刀亦未果。胡某某流了很多血,谭某某回屋拿出毛巾替胡某某止血,黄某逃走。“120”赶至现场后,医生称胡某某已死亡。案发时还有三四名安装网线的人在场。谭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胡某某。

(5)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吴某某系被害人胡某某之妻,黄某与胡某某系邻居,平时关系尚可,偶尔会吵嘴。2015年4月12日10时许,吴某某出门倒水,见胡某某躺在黄某的田里,黄某右手拿一把银色单刃刀压在胡某某身上。胡某某母亲谭某某在旁边拉黄某但未拉开,吴某某赶过去抓住黄某的手抢刀未抢下。胡某某流了很多血,吴某某便松开黄某去照看胡某某,谭某某进屋拿毛巾,黄某即逃走,再未捅刺胡某某。“120”医生赶到后称胡某某已死亡。案发时还有三名安装网线的男子在场,应该是其中一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吴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及被害人胡某某。

(6)孙华的证言。证实孙华系新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2015年4月12日10时12分许,孙华出诊至新都区龙桥镇。经检查,受伤男子已没有生命体征,其左胸部有被刀刺伤的创口。

(7)黄勇的证言。证实黄勇系被告人黄某之弟。2015年4月12日10时43分许,黄某电话联系黄勇,让黄勇给母亲打电话。随后,黄勇从堂妹黄某处得知黄某杀了人,黄勇再联系黄某时显示已关机。黄某与胡某某平时关系不是很好,黄勇未见过黄某带刀。

(8)黄某的证言。证实黄某系被告人黄某之堂妹。案发时黄某不在场,是其母亲胡宗会电话告知黄某,称黄某将胡某某杀死。黄某随即将此情况电话告知堂姐黄晓蓉、堂兄黄勇。

10、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供称,黄某与胡某某均住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二人系邻居,一起长大但关系不好,平时因为一些小事经常闹矛盾、吵架,胡某某会动手打黄某。2015年4月12日10时许,黄某在田里干活时,广电网络的人在附近安装网线,因走线问题,胡某某与黄某发生争吵并一直辱骂黄某。黄某很生气,想吓唬胡某某,便从家中厨房桌上拿出一把折叠刀,持刀双手背于身后走向胡某某,将刀抵在胡某某腹部。二人面对面站立,胡某某打了黄某太阳穴一拳,黄某右手持刀,平刺了胡某某腹部一刀。胡某某抓住黄某左手,抓扯中黄某又刺了其腹部一刀。二人扭打在一起,从胡某某家门前路边洗衣台附近摔倒在黄某田里。当时现场有三四名广电网络的工作人员,胡某某的母亲及妻子赶到后将黄某按在田里,广电网络的工作人员拨打电话报警。胡某某流了很多血,其母亲、妻子便放开黄某去止血,黄某趁机离开。因衣袖及裤子、鞋上均沾有胡某某的血迹,黄某回家洗了手和脸,换下裤子和鞋放在家里,驾驶摩托车离开。途中,黄某将刀丢进毗河,又在龙桥镇街上将摩托车卖给收荒匠,后在龙腾大道一茶铺内喝茶时被民警抓获。作案时,黄某穿蓝色长袖T恤、蓝色牛仔裤、灰色皮鞋,使用的是一把银色单刃折叠刀,总长约15厘米、刃长约8厘米,是几年前购于地摊用来削水果的。黄某连刺胡某某两刀是因为“气慌了”,倒在田里后,胡某某未打过黄某,黄某未再捅刺胡某某。作案后,黄某电话告知弟弟黄勇,称自己杀了人。黄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害人胡某某,指认了案发相关地点。

1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近亲属关系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事实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人谭某某证实案发前黄某与胡某某因安装网线的事发生争吵,与黄某所供的案发起因相符。多名现场目击证人吴某某、李军某、王某及谭某某所证,黄某与胡某某发生争执后持刀捅刺胡某某的过程,与黄某归案后多次稳定供述相符,并得到现场勘查笔录及尸检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的印证,能够认定黄某的作案事实。综上,指控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定案。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材料等,亦经庭审质证确认而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持刀捅刺被害人胡某某左胸部、左腰部各一刀,致其伤重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无犯罪前科,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起因、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辩护人所提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黄某无犯罪前科,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所提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黄某与胡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持刀返回现场再次发生争执并捅刺胡某某导致本案的发生,不能认定胡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请求对黄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黄某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不采纳所提减轻处罚的意见。

被告人黄某加害被害人胡某某致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黄某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其中,丧葬费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交通费及误工费系必然支出,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提供相关依据,故酌情确定赔偿金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黄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请,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不予支持。

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谭某某、吴某某、胡某丧葬费22848.5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3000元,合计27848.5元;

(赔偿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履行)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谭某某、吴某某、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伍晓峰

代理审判员 陈 曦

人民陪审员 冯至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舒 婷

故意伤害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