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5阅读量:(1562)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岚民一初字第1605号

原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霞,董事长。

被告:王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钧,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保温工程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平、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签订《岚山国际外墙保温工程合同》,原告将其总承包的日照岚山临港国际大厦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负责施工,工程完工后,法定保质期内,岚山临港国际大厦外墙出现大面积空鼓、脱落。经勘查,系挂靠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的实际施工人王某,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原告多次通知两被告进行维修,但两被告拒不履行保修义务。为防止损失扩大或意外事故发生,原告不得已自行组织维修,支出维修费466682.12元,该费用应由两被告承担。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维修费466682.1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案经送达,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王某辩称:第一,两被告系委托关系,被告王某作为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的受托人,在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与原告签订《岚山国际外墙保温工程合同》,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系合同相对方,且系合同所涉工程的施工主体。从原告发给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的维修函也可以看出,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系涉案工程质量维修的责任主体,与被告王某无关,王某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外墙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做法的通知》的规定,山东省城市和县城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禁止使用玻化微珠为保温材料,原告违反山东省建设厅的规定,使用玻化微珠为保温材料,致使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维修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岚山国际项目经理部与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签订的《岚山国际外墙保温工程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2、《日照市岚山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述工程已经四方验收合格。3、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出具的收据三张,证明工程款已实际支付给王某,并由某保温工程公司出具收据。4、《关于对岚山临港国际大厦外墙保温工程进行维修的函》及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单、特快专递邮件查询回单各两份,证明质保期内,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承担质量保修责任。5、《关于岚山临港国际大厦外墙保温工程维修事宜的声明函》,证明两被告同意由原告自行组织维修。6、原告的岚山国际项目经理部与菏泽市誉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日照岚山国际大厦外墙局部保温工程维修施工合同》、《日照岚山国际大厦外墙局部保温工程维修结算单》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自行组织维修,支出维修费466682.12元。

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王某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日照市岚山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保留意见。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三张收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收据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王某支付了工程款。对《关于岚山临港国际大厦外墙保温工程维修事宜的声明函》所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1、被告王某作为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的受托人,系依受托权限在该声明函上签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声明函的主体是原告与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王某在本案中不具有主体资格,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原告违反山东省建设厅的规定,使用玻化微珠为保温材料,致使涉案日照岚山临港国际大厦顶部外墙出现大面积脱落,楼体表面出现空鼓现象等质量问题,原告对该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自行负责维修而不是维修后向被告主张维修费。原告让被告王某签字同意维修,实际上是原告规避其维修责任的行为,该声明函应自始无效。

被告王某为反驳原告并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对岚山临港国际大厦外墙保温工程进行维修的函》一份,证明原告认定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为涉案工程质量维修责任的主体,某保温工程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某系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本案中不具有主体资格,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2、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做法的通知》(鲁建科教字(2007)6号文件)一份,证明原告对涉案外墙保温工程质量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应对该部分质量问题承担负责维修的责任,而不应维修后向被告主张工程维修费。

对被告王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关于对岚山临港国际大厦外墙保温工程进行维修的函》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因被告王某提交的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做法的通知》系打印件,对其真实性原告不予认可,且该证据仅为山东省建设厅的通知,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具有证明力,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不存在被告所主张的问题。

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合议庭经合议,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岚山国际外墙保温工程合同》、三张收据、《关于对岚山临港国际大厦外墙保温工程进行维修的函》(与被告王某提交的一致)、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单、特快专递邮件查询回单、《关于岚山临港国际大厦外墙保温工程维修事宜的声明函》、《日照岚山国际大厦外墙局部保温工程维修施工合同》、《日照岚山国际大厦外墙局部保温工程维修结算单》及发票等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被告王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日照市岚山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虽为复印件,但经本院核查,确与备案的原件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王某提交的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做法的通知》,虽系打印件,但经查内容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告王某主张的依据。

本院查明:2009年,原告从日照昊海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承包位于日照市岚山区的岚山临港国际大厦工程一处,原告将其中的外墙保温部分分包给了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2010年9月18日,原告的岚山国际项目经理部与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签订《岚山国际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中铁某局集团岚山临港国际大厦,合同工程内容为设计图纸、变更文件范围内的外墙保温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9月20日,竣工日期11月20日,不能如期竣工按工程款10%罚款,因原告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工程不能施工,工期顺延,质量标准为优良。合同价款按照图示结构外围面积计算保温面积,工程劳务费的支付为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全部材料、工人进场后报予原告方,原告方付材料款10万元,保温发泡完毕支付工程款的40%,待外墙保温工程全部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支付已完工程量款的80%,工程费的支付以原告方验收合格、技术人员签字为准,保温工程施工完毕,进行拉拔、取芯试验,质检站验收合格,付保温工程款的95%,整个工程竣工完毕验收达到质监站、原告、监理要求,办理竣工结算,工程款付至100%。合同中还有其他约定事项。合同由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岚山国际项目经理部和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加盖公章,被告王某作为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2012年5月15日,上述工程验收合格,原告向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为原告出具三张收据,分别载明”收据入帐时间2010年10月12日交款单位中铁十四局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收款事由外墙保温工程款”、”收据入帐时间2010年11月8日交款单位中铁十四局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收款事由外墙保温工程款”、”收据入帐时间2013年2月6日交款单位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岚山国际项目经理部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捌拾元整¥62580收款事由外墙保温工程款”,上述三份收据均加盖有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其中仅有2010年10月12日的收据上有王某作为经办人的签字。

2013年下半年,涉案岚山临港国际大厦顶部外墙出现大面积脱落,楼体表面出现空鼓现象,且即将大面积脱落。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和2015年4月14日分别向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邮寄发出两份《关于对岚山临港国际大厦外墙保温工程进行维修的函》,要求其对所施工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该两份函均由被告王某签收。2015年5月11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岚山临港国际大厦外墙保温工程维修事宜的声明函》,该声明函记载”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2010年签订的《岚山国际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由我公司负责施工的日照岚山临港国际大厦外墙保温工程,自2013年下半年起,大厦顶部外墙出现大面积脱落;楼体表面出现空鼓,且即将大面积脱落,需要维修。我公司同意,该工程全部外墙保温工程维修事宜均由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施工济南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签字)王某2015年5月11日”,该声明书有被告王某签字,无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签字或盖章。

2015年5月20日,原告的岚山国际项目经理部与菏泽市誉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日照岚山国际大厦外墙局部保温工程维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岚山国际大厦外墙局部保温工程维修,工程承包范围现场确定,约50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825000元,最终以原告方审定的结算值为准,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相应施工面积计算,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中还约定有其他相关事项。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结算,原告共支出工程维修费466682.12元,菏泽市誉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正规发票。

关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为涉案保温工程合同的相对方,王某则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两者系挂靠关系,故原告主张两被告对其支出的上述工程维修费应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辩称,其与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系委托关系,系作为受托人在受托权限内代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处理涉案工程相关事务,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企业信息、施工合同、维修函、EMS邮件查询回单、声明函、维修施工合同、结算单、发票、法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岚山国际项目经理部与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签订的《岚山国际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原告的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相应权利义务应由原告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保修期限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被告王某辩称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因原告违规使用建筑材料所致,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故对王某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两被告在发给原告的声明函中明确载明,同意涉案工程全部外墙保温工程维修事宜均由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施工,原告自行组织施工并支出工程维修费466682.12元,该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支付工程维修费466682.12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王某系涉案外墙保温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被告某保温工程公司系挂靠关系,但原告提交的合同、收据中被告王某均以代表人或经办人的身份签字,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工程维修费466682.12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维修费466682.12元。

二、驳回原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被告济南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利红

代理审判员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魏成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山 杰

民事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