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4阅读量:(1371)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市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刘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中国某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常虎,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淄博市公安局民警,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勇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常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曹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双方约定被告曹某某给予我30万元,其当时无力全部支付,故欠我17万元并约定其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曹某某均未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曹某某偿还欠款17万元。

被告曹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6月27日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某对其他的财产(含房产、贷款、存款、首饰、字画、纪念币、家用电器等)进行约定处分后,约定”双方最终协议男方(指被告曹某某,本院注)给予女方(指原告刘某,本院注)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分两期付清:第一期,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男方支付给女方壹拾叁万元整,第二期,2014年12月31日前,男方支付给女方壹拾柒万元整,……对于第二期款项,如果约定日期男方无法足额支付女方壹拾柒万元,女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双方指定诉讼法院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款项收到以女方出具的收条为准”。2013年6月27日,被告曹某某向原告刘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我曹某某(身份证号370321197×××××××××)欠刘某(身份证号370104198×××××××××现金17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元)人民币,我愿意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另外,我同意将我欠款的法律关系指定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刘某在该欠条被告曹某某落款的下面写有”我同意将上述欠款的法律关系指定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事实,由离婚证,离婚协议,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处分协议,已经在登记机关登记,该部分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某均应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曹某某既然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刘某支付17万元的财产分割款项,就应按此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曹某某没有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刘某履行了该部分款项的支付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款项1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颜颜

财产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