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4阅读量:(1294)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历城民初字第2155号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现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卢军(一般代理),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年县,暂住济南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李某某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相识,2014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由于原、被告缺乏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剧烈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被告李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在千佛山相亲会相识,于2014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王某某系初婚,被告李某某系再婚。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过千佛山相亲会相识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但是只要双方互相尊重和理解并积极沟通,夫妻关系会有所改善。同时,如果双方珍惜家庭生活,相互体谅、多加沟通与交流,增强自身对家庭责任感,还是能够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慧媛

人民陪审员 徐桂英

人民陪审员 赵绪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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