蒿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4阅读量:(1275)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历民初字第1431号

原告蒿某,男,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岳业清、王鹏,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齐仲儒,山东国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蒿某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蒿某的委托代理人岳业清、王鹏、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齐仲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蒿某诉称,原告蒿某与被告杨某于2013年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名士豪庭***室及附属地下室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名士豪庭*号归原告蒿某所有,该房屋相应的房贷由原告蒿某支付。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未果。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名士豪庭***室及附属地下室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名士豪庭*号归原告蒿某所有,责令被告杨某协助原告蒿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蒿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证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蒿某所有,原告蒿某每月负责偿还按揭贷款,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2、涉案房屋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名士豪庭***室及附属地下室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名士豪庭*号产权证各一份,旨在证明离婚协议书中所涉及的房产及共有情况。根据协议,该房屋应当归原告蒿某所有。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蒿某在履行2014年3月19日与被告杨某签订的协议书后,被告杨某可协助原告蒿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被告杨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2014年3月19日三方协议书一份,旨在证明协议中约定原告蒿某出售涉案房屋款中的50万元用于支付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转账日期在案外人刘某某购买此房银行按揭放款当月执行,但原告蒿某一直未支付。

2、户口本两本,旨在证明原、被告婚生子蒿某乙出生时间为2008年7月1日,婚生女蒿某甲于2005年4月15日出生。

经庭审质证,本院查明确认的事实如下:

原告蒿某与被告杨某于2013年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名士豪庭***室及附属地下室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名士豪庭*号归原告蒿某所有,该房屋相应的房贷由原告蒿某支付。还约定,原、被告双方婚生女蒿某甲、婚生子蒿某乙由被告杨某抚养,原告蒿某每月支付每个孩子的抚养费为2000元,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4年3月19日,原、被告及济南冠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原告蒿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刘某某,并约定原告蒿某将所售房款中的50万元转入被告账户内,用于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原告蒿某应给付被告杨某的两个子女的抚养费。转款日期在刘某某购买此房银行按揭放款当月进行。被告杨某承诺本人所开设的银行卡放在见证方济南冠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管。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涉案房屋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名士豪庭***室及附属地下室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名士豪庭*号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名士豪庭***室及附属地下室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名士豪庭*号系原告蒿某与被告杨某婚后共同财产,对其归属问题,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了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上述涉案房屋依法应确认归原告蒿某所有。被告杨某辩称其后签订的三方协议对原告蒿某出售涉案房屋的房款中的50万元用于支付原告蒿某应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主张被告先履行给付该款的情况下,才同意履行协助办证变更手续,依据不足。三方协议仅是原、被告对抚养费支付方式的附条件的约定,系债权,而本案系物权确认,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该债权如何履行不影响物权的确认。因此,本案涉案房屋是否买卖以及抚养费如何支付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因三方协议产生的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被告杨某可就抚养费另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涉案房屋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名士豪庭***室及附属地下室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名士豪庭*号归原告蒿某所有。

二、被告杨某协助原告蒿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6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缴纳上诉费。

审 判 长 温进才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芳

人民陪审员 齐宝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秀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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