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段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3阅读量:(1426)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历城民初字第871号

原告张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济南**三智科技经营部业主,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徐某,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某,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山,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冯延强,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段某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延强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晓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忠、李宝祝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段某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延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2年8月中旬,被告段某山与济南**三智科技经营部业务人员张某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被告段某山购买济南**三智科技经营部监控器材及道闸设备共计五万四千元。济南**叁智科技经营部按照被告段某山的指示,交付并安装了监控器材及道闸设备。被告段某山一直未按约支付设备款。现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段某山支付设备款54000元及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9月1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送达费由被告段某山承担。

被告段某山辩称,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应当支付原告张某任何款项。原告张某所称的口头买卖协议并不存在,在诉状中没有明确该买卖合同的标的,如品名、单价等。我也没有指示原告张某交付任何器材设备,也没有接受原告张某的任何器材设备,购买设备的是济南市鑫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总公司,经办人是谭某。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张某系济南历下**三智科技经营部的个体业主,与案外人张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被告段某山承包位于历城区彩石镇文明花园小区物业期间,由原告张某之夫张某为该小区安装了监控器材及道闸,货款及安装总价为54000元,后段某山撤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针对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申请了证人张某、张**出庭作证,提交了张某与被告段某山电话录音。关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张某述称:2012年通过张**介绍说被告段某山需要监控与道闸,2012年8月20日左右我去安装的,总价59000元,优惠到54000元。2012年8月底装完,2012年9月初说给钱,经我向被告段某山催要,一直没给,我与张**找过被告段某山,但没找到。2012年10月份我给被告段某山打电话并录音,之后一直没给,所以起诉。被告段某山述称:因我在文明花园干物业,当时我在我岳父家说起这事,2012年年底我请示后给了办公室主任,张某给谭某送去的价格表,谭某选择了张某,在4、5月份开始施工的,安装完后张某给谭某要钱,也向我要过,我说我只是介绍人,我不能给钱。张某多次找我,张**也找我要钱,我说这活不是我的,地方也不是我的,应向谭某要钱,我只是介绍人。关于录音证据,摘录如下:张某:你给梁哥打电话了吗?段某山:今天上午说了,已经把这个话说开了,说开了以后这两天去郭店,上郭店见个面,我还是那句话,弟弟,我绝对不做亏心事。段某山:你放心还是不放心?张某:放心。段某山:你不放心今天晚上过来拿钱,张某:放心能不放心吗。段某山:有一条,把所有的东西都给我撤出来,全拆了,这个你可有这个把握啊,咱自己的东西自己拆着走,行吗张某:行。就咱兄弟两个说闹到这个地步了,我把肚子放的很深,你放心,你把你的利润往外松松,行吗?张某:行。张某:当时我的意思,想着你先给我一块钱来,梁哥说没外人,干完了一块就行,我说行啊,跟梁哥也很熟了,那时候在老家的时候,都是自己兄弟们,住的也很近,他说没事啊,段哥那边你放心就行。段某山:这个事你放心啊,别考虑一切什么没签协议啊,没怎么怎么啊,我不认可啊,要是别人这个样,一翻脸啥事没有,根本找不着我什么事,但是作为我一个支部书记,我一个段某山干了这些年的主任,我丢不起这个人啊。张某:绝对这个样啊,哥哥。段某山:你放心这样啊,今天咱不知道你和梁哥怎么谈得,咱就不拉了,但是梁哥这个拉呱就是不对,八月初七哦八月初九,叫他约着你上我大舅子那里去,不管多少钱,你说话你把东西都拆着走,放我手里是废铜烂铁,连烂铁都不值,从你那边还好转悠,但是得遵照你的意见,你说折多少钱就折多少钱,在我大舅子那里,郭店成哥那里,去了以后我一看他没带你,我就问他,你怎么没带弟弟来呢,我带去的钱,就是今天算好了多少钱,看你那边开口,另外我给你多少钱损失,东西你撤着走。我是个怄气,砸了烂了,我绝对不会留给他一点渣子,你不明白一些事,我对这个小区,我付出的太大了。张某:对哥,当时能看出来了,你这么尽心。段某山:我付出的太大了。段:但是梁哥说什么呢,不行,坚决不行,他找关系,这个钱必须就叫别人拿了,咱不说他叫谁拿了咱不管,另外我要拿喜面把现在和我捣蛋的这个人撵着走,我张嘴就给他回了一句,我说梁哥如果撵着他走,咱这54000块钱,我一分不少的给弟弟,另外我再拿出10万来喜面,够仗义的不?,不在钱,可是此时一拖再拖,我催他多少遍了,我说有希望还是没希望,没希望早着点,该撤的人家弟弟那边摄像头什么的还有法交代,淋下去一年半年谁要啊。张某:弄到现在也不好处理啊。段某山:我和梁哥原先也没什么交情,是通过我大舅子内兄那边见得面,我大舅子那边吃饭喝酒啊,我岳父那边有什么事过生日见得面,但是我也不知道他怎么,但是那天在我大舅子那里,八月初九我带着钱和你嫂子,提前和他约好了,当然是他介绍的我得约他,然后叫着你,咱过去算算多好钱,你把所有东西拆走,那天我脑袋很清楚,我给你个补偿,咱兄弟俩好说好商量,买卖不在仁义在,我赔我能赔哪里去?我总不就54000块钱吗?弟弟,是吗?张某:对。段某山:是不但是我这面子,我这个脸必须得全部拆走,他(梁)去了不干,不行我去市里找我哥哥找那个谁,逼着他走,少一分钱不行,我说好,我当时就拍板了,如果你逼着他走了,这个钱54000块钱,一分不少的我给他,另外我再拿10万,喜面。我这是原话,守着我大舅子拉的。八月初九说好别管了,我(梁)给你信。一直在催他(梁),催到今天了,他给大舅子打电话去了,说我(梁)成要账的了。我说这些事咱不计较这些事,咱不说了,但是把话说开,你要账你愿意承担的要账的,当初八月初九我就想和你结了,停止住和你结了,但是你现在千万记住一点,我绝对不让你作难,只是守着新建哥,守着老梁,咱把话说开,咱把所有的设备,哪怕是一根线,你给我拆下来送家去,我绝对不会说假的,但是有一条弟弟,你看出你哥哥实在来了,你但是能卖出去,能利用上,也不能放了你哥哥家里当陈年古董,明白吧。段某山:你可以打听打听,我让你打听的目的呢,就是你放开心,我再怎么,我绝对不坑你,我就是说白了,就是整个的连电脑什么的全白了,没了行吗?我不就是54000块钱吗。被告段某山对电话录音中的部分内容质证如下:对于“你不放心今天晚上过来拿钱”这句话,被告段某山解释称,因我是介绍人,他不给钱,我就帮他一块和谭某要钱。对于“有一条,把所有的东西都给我撤出来,全拆了,这个你可有这个把握啊,咱自己的东西自己拆着走,行吗”这句话,被告段某山解释称,我的意思是谭某不给张某钱,张某可以把安装的东西拆下来。对于“这个事你放心啊,别考虑一切什么没签协议啊,没怎么怎么啊,我不认可啊,要是别人这个样,一翻脸啥事没有,根本找不着我什么事,但是作为我一个支部书记,我一个段某山干了这些年的主任,我丢不起这个人啊。”段某山解释为:我的意思我会帮着他要钱。对于“你放心这样啊,今天咱不知道你和梁哥怎么谈得,咱就不拉了,但是梁哥这个拉呱就是不对,八月初七哦八月初九,叫他约着你上我大舅子那里去,不管多少钱,你说话你把东西都拆着走,放我手里是废铜烂铁,连烂铁都不值,从你那边还好转悠,但是得遵照你的意见,你说折多少钱就折多少钱,在我大舅子那里,郭店成哥那里,去了以后我一看他没带你,我就问他,你怎么没带弟弟来呢,我带去的钱,就是今天算好了多少钱,看你那边开口,另外我给你多少钱损失,东西你撤着走。我是个怄气,砸了烂了,我绝对不会留给他一点渣子,你不明白一些事,我对这个小区,我付出的太大了。”这段话,段某山解释为:我的意思不是我的东西,让他拆着走。通这个电话时,我已不再管理了小区物业,谁接手的不清楚。我不管了,他向谭某要钱,我建议让他拆走,本来不是我的东西,放在我手里就是废铜烂铁。当时我喝酒喝多了,我自始之终就是帮忙,我的意思是原告张某要不回钱来,因我介绍的,我为了道义可以帮助他承担一点损失。因为谭某不给原告钱,我很生气,所以,我说砸了、烂了不给他留一点渣子,我想帮着原告挽回损失。我是一个口头语,实际是建议原告拆了。

证人张**出庭述称,当时我在被告段某山的内兄程新建家,被告段某山说安一套监控设施,我说我的兄弟干这个,他说多少钱,我说你考查一下,过几天,被告段某山给我打电话,让我兄弟过来一块吃的饭,然后谈的价格,之后我和我兄弟一块给被告段某山送过去的。被告段某山说价格有点贵,我建议他们再协商一下,张某就让他一点钱,让他多少钱我不清楚,安装的设备都是被告段某山安排的。安装完后我和我兄弟到被告段某山家里要钱,被告段某山说当时没钱。被告段某山不给,原告段某山就起诉了。

关于被告段某山所主张的系谭某组织购买了监控道闸,本院调查了谭某本人,谭某对此表示不知情,称系段某山个人行为。

分析张某与被告段某山通话内容,协商的主要内容系段某山已退出文明花园小区的管理,关于监控及道闸,段某山要求张某拆走,段某山给予一定的补偿,如能够经过协调关系,其继续管理该小区物业,其将支付全部货款54000元。在整个通话内容中,双方也未提到如何向谭某主张权利,不能看出被告段某山在庭审中所辩解的系帮张某向谭某主张权利,不能看出谭某在安装监控及道闸曾参与的内容,谭某本人否认曾参与过监控道闸的买卖。在监控道闸安装过程中,被告段某山也无证据证实谭某主持了该次买卖过程。结合证人张**的陈述,本院对被告段某山在庭审中的辩解不予采信。对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提交的张某与被告段某山之间的电话录音,证人张**出庭陈述,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代表张某洽谈业务无不当。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与被告段某山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段某山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张某请求被告段某山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利息的计算日期,因未证实设备安装的最后日期,本院于原告张某起诉之日支持其利息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段某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监控道闸货款及安装款54000元。

二、限被告段某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段某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115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赵 忠

 人民陪审员 李宝祝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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