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芳等与济南市某某山水库管理处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3阅读量:(1935)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历城少民初字第35号

原告申某芳,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原告郭某甲,女,20**年**月**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仲北小学学生,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申某芳(系原告郭某甲之母),身份同原告申某芳。

原告郭某乙,女,20**年**月**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申某芳(系原告郭某乙之母),身份同原告申某芳。。

原告郭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

住济南市。

原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淑芳、相全勇(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某某山水库管理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绪某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贾思敏(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山东济南市某某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常某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在贵(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职工。

原告申某芳、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王某某因与被告济南市某某山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卧虎山管理处)、某山东济南市某某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历城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0月9日,原告申请追加某山东济南市某某区供电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后依法追加被告某山东济南市某某区供电公司参加诉讼。2014年11月28日本院再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芳及原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孔淑芳、相全勇及被告被告卧虎山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贾思敏,被告历城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在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某芳、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王某某共同诉称,郭某玉系郭某丙、王某某之子,申某芳之夫,郭某甲、郭某乙之父。2013年12月24日晚21时30分,郭某玉驾驶鲁AMR97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历城区某某山水库北路由东向西回家途中,行驶至防汛通信W057线杆处遇到路边存放的土堆时,为避免撞到土堆紧急刹车,在刹车和打方向时撞向路南的水泥柱和护栏后掉入被告管理的水库后溺水死亡。被告作为某某山水库北路的管理者有职责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同时根据水库和公路的相关法律规定,水库周边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防护措施。因堆放土堆的电线杆所有人系某山东济南市某某区供电公司,与郭某玉死亡有利害关系。要求判令二被告按过错程度赔偿原告:一、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558427.8元;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三、赔偿车辆损失12977.4元。

被告卧虎山管理处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一、发生交通事故时,无目击证人及监控,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在2013年12月25日位于W057线杆处有土堆堆放于路边。郭某玉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4日晚21时30分。二、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有土堆,根据交警测量的现场图测量刹车处距土堆20多米,可以得出结论土堆不是郭某玉突然刹车的原因。原告的主张是在案发之后根据打捞现场得出的主观推测,无证据证实不具有合理性。本案最不能排除的就是从西许村路口处突然发生的情况(如行人或其他物体),导致郭某玉刹车。三、本案应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确认郭某玉醉酒驾车负全部责任,其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因果关系。四、事发路段为防汛路归被告所有,主要功能是防汛,该路段已经通过了省级验收达标,为照顾周边群众出行,兼做通行使用,但不能以严格的公共道路标准要求。

被告历城供电公司辩称,原告无证据证实事故现场的土堆系我公司堆放,我公司未在此处施工,要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郭某玉,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2013年12月2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系原告郭某丙、王某某之子,与原告申某芳系夫妻关系,原告郭某甲系郭某玉、原告申某芳之长女。原告郭某乙系郭某玉、原告申某芳之次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资料,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寨而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郭某玉死亡医学证明书,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审理中,本院依据被告卧虎山管理处的申请调取了郭某玉交通事故死亡一案的档案卷宗,该卷宗内有1、道路事故现场图,2、现场照片一宗,3、对杨某林的询问笔录,4、对郭某玉的尸检鉴定报告,5、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6、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7、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的济(历城)公交认字(2013)第008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以下事实:1、2013年12月24日晚,郭某玉驾驶自有的鲁AMR978号小型普通客车到仲宫镇购买汽修配件,19时左右到其朋友杨某林家吃过晚饭,21时开车离开杨某林处回家。2、当晚21时30分,郭某玉驾车途经某某山水库北路防汛通信W057线杆处时,撞向路南边的水泥柱和护栏后掉入水库内死亡。12月25日上午9时43分,杨某林报警称在某某山水库历城一中往西有一辆车掉入水库中。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接警后经调查认为:2013年12月24日21时30分许,郭某玉醉酒驾驶鲁AMR97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历城区某某山水库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防汛通信W057线杆处时,撞向路南边的水泥柱和护栏后掉入水库内,于2013年12月25日下午15时左右被打捞上岸,后经120医务人员确认郭某玉已经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郭某玉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郭某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3、根据卷宗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可以证实,郭某玉事发当晚驾车自东向西经过某某山水库北路,该路面宽度为7米,其驾驶车辆沿路中心线由东向西行驶,现场刹车痕迹距防汛通信W057线杆距离超出23.2米,线杆东侧有一土坑,土坑南侧堆放土石,部分土石占据公路北侧。4、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鲁AMR97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是否与其他车辆接触。鲁AMR97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与事发路段南侧防护网接触。鲁AMR97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液压式制动系统,制动装置齐全,各机件连接可靠,各轮均有制动力,该车灯光信号装置除左前灯具组碎裂、右前灯具组灯罩破裂、右后灯具组灯罩破裂、后雾灯及倒车灯损坏外,其余灯具齐全;该车转向装置齐全有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本次事故的形成过程。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计算该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5、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证实郭某玉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100㏕。

审理中,本院对事发现场进行勘验,郭某玉交通事故现场位于某某山水库北路防汛通信W057线杆东侧,该路为被告修建管理的防汛路,事发路段南北宽7米,原土坑位置位于路北侧护坡区,现埋设电力水泥线杆一根,系被告历城供电公司架设的电力线路,郭某玉刹车痕迹起点处距电力线杆直线距离为23.2米,现场无土石堆放,该电力线杆位于W057防汛通信线杆东11.5米,东侧有一条宽度为6米通往仲宫镇西许村的道路。郭某玉驾车撞坏路南边的水泥柱和护栏已由被告卧虎山管理处修复。

另查明鲁AMR97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为郭某玉所有,检验有效期为2015年2月28日,郭某玉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有效期止2018年3月17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卧虎山管理处、历城供电公司是否对郭某玉死亡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郭某玉死亡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处理完毕,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事故中郭某玉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郭某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书原告无异议,应当予以确认。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某某山水库管理处及被告历城供电公司按过错程度赔偿郭某玉死亡的经济损失,仅依据交警部门事故现场的照片中看到土堆,推定土堆的出现导致郭某玉紧急避让采取刹车措施后车辆掉入水库死亡。从现场的照片来看,无法确定土堆侵占路面的具体面积,且郭某玉驾驶车辆并未与土堆接触,从交警部门绘制的现场图结合审理中的勘验可测量出郭某玉刹车痕迹距土堆的直线距离为23.2米,土堆处有南北方向通往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西许村的道路一条,宽度6米。郭某玉事发当晚通过该路段时采取刹车是因为前方出现土堆或是西许村路口遇到其他情况,因路口无监控、现场无目击证人,庭审无法查明,土堆的出现是否影响到郭某玉的驾驶路线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土堆的堆放与郭某玉死亡无因果关系,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能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申某芳、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王某某对被告济南市某某山水库管理处、被告某山东济南市某某区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14元,由原告申某芳、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王某某负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笃毅

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

人民陪审员 林延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秋君

民事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