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02阅读量:(1499)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北民初字第1392号

原告赵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董志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冬梅独任审判。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董志强,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协议离婚后,被告尚欠原告5000元钱,被告承诺当年底也就是2011年年底还清。但被告无理推脱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000元。

被告张某口头辩称,在我和赵某协议离婚前,赵某让我必须给她打一张5000元的欠条,为了赶紧和她结束这段婚姻,我写下了欠条。2011年7月8日,赵某和她妈、妹妹把我家的门砸坏了;2011年22日晚上又把我的车玻璃砸碎了。2011年8月25日下午,我去锦江饭店西侧的路口处接女儿,接到女儿后领着刚要走,赵某和其母亲就过来打我骂我,然后旁边的树后面窜出一个人来,手拿甩棍和刀,这个人是赵某的情夫王伟,王伟上来就用刀砍我,我的头部和右臂各挨一刀,鲜血横流。赵某母亲还抓土往我伤口上伤,以致伤口感染。我女儿在现场,吓得大声哭叫,给孩子幼小的心灵蒙上阴影,精神上遭受极大的伤害。当时报警后他们就逃跑了,我到医院治疗,经检查肌腱断裂,神经损伤,伤口严重感染,住院治疗两个月伤口才愈合。但手指活动障碍,头脑昏沉等毛病至今未愈。自从受伤后,我一直在家休养,不能上班,没有经济来源,婚前所有存款赵某都拿走了,我的医药费和生活费用都是借的,日子过的非常苦。2012年4月,迫于生活压力,我只好带伤上班,单位领导给我安排了力所能及的工作,现在的工资比以前我在一线工作的工资大大降低了。我父母身体还有病,需要靠吃药维持,他们也需要我来照顾赡养。我多次去学校看孩子,老师说孩子的姥姥打电话说不让我看孩子。我给了孩子两个月的抚养费后来一直没给是因为我受伤后没有经济来源。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于2011年6月8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在处理夫妻财产时,张某给赵某书写了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因资金紧张,张某欠赵某5000元,并约定于2011年12月31日还款。但该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提出因原告指使他人砍伤自己加之当时书写欠条时受原告胁迫,因此不同意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在处理财产问题时,被告书写欠原告5000元的欠条一张,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此笔款项。现被告提出不同意还款的理由,本院均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某人民币5000元整。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薇薇

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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