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东与王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31阅读量:(1238)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花民一初字第00553号

原告:刘某东,男。

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清,男。

原告刘某东与被告王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东的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清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东诉称:2012年11月,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王某清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3个月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一直拖延拒付至今,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王某清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11月9日借款20000元给被告王某清,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上载明今借到刘某东20000元,于三个月之内还清。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后经原告催要,上述款项至今未还,以致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清向原告刘某东借款20000元,该事实有原告刘某东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上载明被告承诺于三个月内将欠款归还给原告,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欠款,故对原告刘某东要求被告王某清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清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东借款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某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陶欣

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

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蓉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