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27阅读量:(1358)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沙民一初字第1708号

原告:李某明。

法定代理人:魏某莉。

委托代理人:汪波,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渠江,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琼,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妹,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河。

原告李某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军区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明的委托代理人郭渠江、汪波、被告某某军区总医院委托代理人周建妹、杨某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明诉称,2011年5月16日早晨10时,原告到社保局办公事时突然头痛、意识模糊、遂打医院120后被送到被告某某军区总医院急诊科,入院后按脑外科重症监护:急诊已剃头并行手术前检查。但由于被告未尽到诊疗义务等过错造成了原告脑内持续出血、病情急剧恶化,从而直接导致了原告昏迷的”植物状态”并造成原告严重伤残,给原告及原告的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内心伤害。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869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90元、营养费10990元、误工费398744元、护理费398744元、特殊护理费15566.7元、交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5899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医疗辅助器具3920元、司法鉴定费7580元,合计1117323.9元。

被告某某军区总医院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某明由120救护车送入我院急救中心,经相关抢救后收住我院脑外科,住院期间我方尽到了应尽义务,符合诊疗常规且不存在过错。本案经过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认为,原告可以保守治疗,因其病情恶化形成脑疝,经家属同意进行手术,患者目前现状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另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漏洞,不能作为鉴定意见,原告所诉无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10时,原告李某明因突发头痛、意识模糊,病情危重。由120送至被告某某军区总医院急救中心,同日11时40分入急诊科,到达后李某明出现呕吐一次,并出现意识丧失,四肢抽搐及小便失禁情况,急诊科立即查头颅CT,检查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12时30分急诊科请神经外科会诊,原告李某明神志呈朦胧、呼吸睁眼,双侧瞳孔圆,左:右=3.0:3.5mm,对光反射灵敏,颈部略韧,四肢活动可,血压为135/85mmHg。神经外科要求急诊完善相关术前检查(CT血管成像、急查血常规、大生化等)及术前准备(剃头、导尿等),急诊科未能行CT血管成像检查,于14点30分转入神经外科,18点29分行头颅CTA检查,诊断为:1.右侧后交通动脉瘤,2.左侧颈内动脉发出后交通动脉处雏形突起,不除外动脉瘤,3.蛛网膜下腔出血,4.右侧颞部硬膜下出血,脑疝。20时25分被告某某军区总医院以右侧后交通动脉瘤破裂、脑疝,征得患方同意,进行了手术。手术中发现,颞部硬膜大量血肿,脑组织表面蛛网膜下弥漫性出血;显微镜下打开外侧裂,牵开脑组织,陈旧性血液涌出,暴露右侧颈内动脉,颈内动脉及后交通动脉分叉部向外侧不规则膨大,色红,直径约1CM,为动脉瘤,瘤颈宽,分离动脉瘤与周围血管关系时,瘤体破裂。手术完成后,原告李某明一直属于昏迷状态,同年12月31日,原告李某明出院。2013年6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2013)新民特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李某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魏某莉为被申请人李某明的监护人”。

2014年2月17日,本院委托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李某明的伤情进行司法过错相关鉴定,同年4月29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医方(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在对患方(李某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迟诊断与治疗的医疗行为过错;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与患方目前所产生的后果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0%-40%;被鉴定人李某明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之伤残程度为1级伤残;被鉴定人李东颅脑伤残致植物状态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1级护理依赖),需一人护理;被鉴定人李某明机体损伤之特殊护理依赖期限为285天,需要二人护理”。

另查明,原告李某明第一次住院治疗229天,花费医疗费506088.62元,其中,社保支付151118元,保险报销133761.5元,实际个人支付221209.12元;第二次入住被告某某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33天,花费28917.62元,其中,社保支付18714.7元,实际个人支付10202.92元;第三次入住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费10955.64元,其中,社保支付7425.54元,保险报销1073.13元,实际个人支付2456.97元;第四次入住新疆老年病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7955.76元,社保支付5657.39元,保险报销667.96元,实际个人支付1630.41元;第五次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费9242.62元,社保支付5942.89元,保险报销807.19元,实际个人支付2492.54元;第六次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8779.75元,社保支付6970.81元,保险报销716.45元,实际个人支付1092.49元;第七次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花费1507.39元,社保支付959.29元,保险报销172.73元,实际个人支付375.37元;第八次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11166.49元,社保支付10171.45元,保险报销389.92元,实际个人支付605.12元。原告李某明住院合计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240064.94元。原告李某明门诊治疗费花费7908.4元、医疗器具辅助费9800元、自购药品费用741元。

上述事实有病历、出院证、住院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残疾器具辅助费发票、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司法鉴定书,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明于5月16日入急诊科后出现意识丧失,四肢抽搐及小便失禁情况,病情急且逐渐加重。急诊科脑CT检查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并怀疑动脉瘤破裂。12点30分神经科会诊时,要求急诊科行CT血管成像检查,但直至14点30分李某明被转入神经科,急诊科仍然未行CT血管成像检查,此期间经过了3小时。从14点30分李某明入住神经科至18点29分对其进行CT血管成像检查,经过了4小时,神经外科在知道且应当知道患者需要及时进行CT血管成像检查,而未能及时进行。本院认为,患者李某明已经出现意识丧失等严重情况,病情紧急,且发展快,被告某某军区总医院从脑CT查出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并怀疑动脉瘤破裂后的近7小时内,在有条件进行CT血管成像检查的情况下,而选择了保守治疗,延误了患者李某明的病情。因此,被告某某军区总医院在对原告李某明后交通动脉瘤诊断不够及时。

其次,被告某某军区总医院对患者李某明诊断为”右侧后交通动脉瘤破裂出血、右侧额颞硬膜下血肿,脑疝形成”。而CT血管成像报:”右侧后交通动脉瘤,左侧后交通动脉瘤不除外,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硬膜下出血;脑疝”。并且手术中发现出血和积血的部位是:a、颞部硬膜下大量血肿,脑组织表面蛛网膜下弥漫性出血;b、显微镜下打开外侧裂,牵开脑组织,陈旧性血液涌出;c、颈内动脉及后交通动脉分叉部向外侧不规则膨大,色红,直径约1CM,为动脉瘤,瘤颈宽,分离动脉瘤与周围血管关系时,瘤体破裂。以上CT报告和手术所见并非为右侧后交通动脉瘤破裂出血,故被告某某军区总医院对原告李某明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否由右侧交通动脉瘤破裂出血所致诊断依据不足。

以上情况足以证明被告某某军区总医院在诊疗过错中存在过错,故应当对患者李某明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的过错参与度,本院认为动脉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死亡率及致残率极高,原告李某明目前植物人状态主要是自身疾病所导致,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李某明自身疾病因素与司法鉴定意见,酌情确认过错参与度为30%。

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8697.2元(包括住院医疗费、门诊检查费、自购药品费),原告住院医疗费实际支付240064.94元,本院按责任比例,就合理部分72019.48元予以支持;原告门诊治疗费支付7908.4元,虽然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门诊病历,但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李某明的病情及门诊票据上载明的项目,按照责任比例,就合理部分2372.52元予以支持;原告自购药品费用741元,因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医嘱证明其需要在医院外自行购买药品,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290元,原告住院八次共计住院311天,每天按25元予以计算应当为7775元,按责任比例,原告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10990元,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李某明的病情及目前的植物人状态,认为其需要加强营养。关于营养期限,本院从2011年5月16日(原告入院时)计算至2014年7月16日(起诉前)合计1155天,每天按照25元予以计算,应当为28875元,按责任比例,就合理部分8662.5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398744元,关于误工期限应当为原告入院时即2011年5月16日至原告定残的前一天即2014年4月28日,共计1077天;关于误工损失,原告举证不足,本院参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843元予以计算,应当为149110.65元,按照责任比例,就合理部分44733.2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20年护理费398744元及285天的特殊护理费用15566.7元,原告主张的20年护理费用与285天的特殊护理费有所重叠,故本院分别予以计算。原告定残前的护理期间应当为1077天,关于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本院按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予以计算,应当为149110.65元;原告定残后由于植物人状态,身体机能发生改变,需要特殊护理285天,二人护理,关于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本院按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二人予以计算,定残后特殊护理285天的护理费用为78916.5元。至此,本院支持原告护理天数为1362天,即3年零267天。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了期间为20年的护理费,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李某明的病情及目前植物人状态,在已经支持的3年零267天的基础上再酌情支持6年零98天的护理费用,应当为312626.1元(49843元×6年+49843元÷12个月÷30天×98天),至此,本院共计支持原告李某明10年的护理费(包含特殊护理期间),10年护理费合计为540653.25元(149110.65元+78916.5元+312626.1元),按照责任比例,就合理部分162195.98元予以支持,剩余未支持的护理费用,原告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诉讼;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800元,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就医的时间及地点就合理部分1700元,按照责任比例,就510元部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58992元,原告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本院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74元予以计算,应当为397480元,按照责任比例,就合理部分119244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辅助器具费3920元,原告购买医疗辅助器具花费9800元,虽然其未能提交医嘱证明其需要该医疗辅助器具,但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伤残情况及病情,认为该器具是原告目前所必须的,故本院就该项诉讼请求按照,按照责任比例,就合理部分294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属于植物人状态,确实给原告的精神和肉体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明住院医疗费72019.48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明门诊医疗费2372.52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明住院伙食补助费2290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明营养费8662.5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明误工费44733.2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明护理费(包含特殊护理费)162195.98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明交通费510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明残疾赔偿金119244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明残疾器具辅助费2940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明精神抚慰金20000元;

驳回原告李某明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标的1117323.9元,核定给付标的434967.68元,占争议标的的39%。本案案件受理费14855.92元(原告申请缓交至执行中予以扣除),鉴定费7280元,合计诉讼费22135.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承担8633.01元,由原告李某明承担13502.91元。

以上被告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振亮

人民陪审员 杨再福

人民陪审员 高兰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云砚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