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25阅读量:(1314)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2004号

原告祁某甲。

委托代理人齐文敬,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

原告祁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齐文敬,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相识,年月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儿一女。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张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在生活及性格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导致双方在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被告时常对原告进行打骂使原告身心无法承受。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生活使双方之间的隔阂愈加严重,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婚生子张某乙尚年幼,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并未打骂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带孩子离开,被告至今未见过孩子与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张某乙。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与其前妻育有一子一女。

原告称,原、被告在谈恋爱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原告在2009年发现被告出轨,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原告虽然原谅了被告,但双方因此产生隔阂,更加剧了双方矛盾。2012年原告怀孕后,发现被告仍存在出轨行为,因此对婚姻和被告均丧失信心。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开始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签订的离婚协议;

被告于2010年7月26日所写保证书;

2009年被告与婚外异性聊天记录;

原告手腕受伤照片;

证人祁某乙出具的证人证言;

被告质证称,对祁某乙出具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对上述其他证据均予以认可。

针对感情问题,被告承认在2010年出轨,但认为原告已经原谅了被告出轨行为,并且其自2011年起就与第三者断绝联系。原、被告感情一直较好,双方并未分居,仅是因原告不做家务,双方发生争吵。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这份感情。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后应当加强沟通,寻求解决矛盾的方法,同时认识自己的不足,并予以改正,妥善处理双方的纠纷,共同努力建立和谐、稳定的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祁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祁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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