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某军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7阅读量:(1503)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17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军。

被告谢某军,男,汉族。

被告杨某雅,女,汉族。

上列原告深圳市某某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超公司)、谢某军、杨某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华喜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6日,广东某某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作为授信人与被告某超公司签订10210112016-01号《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授信合同》,约定某某银行向被告某超公司提供额度最高限额(含保证金)1000万元、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不含保证金)7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从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12月6日。为了保证上述合同的履行,应被告某超公司的要求,被告某超公司作为委托人,原告作为担保人于2012年12月6日共同签订《担保协议书》。约定了如下等内容:1、原告同意为被告某超公司向贷款人开具相关的保函或者同意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2、当贷款人按保证合同的规定向原告索赔,原告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为被告某超公司垫款向贷款人支付时,原告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被告某超公司收费外,还要按日垫款金额的1%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被告某超公司收取罚金。同日,原告与某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授信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以保证人身份应被告某超公司的请求为10210112016-01号授信合同中被告某超公司从贷款人处取得的融资额度1000万元整以及相应的利息作部分担保,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授信合同项下所有融资合同最后到期的融资期限届满后另加二年。2012年12月11日,原告向某某银行签发《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启动上述授信借款及担保。同时,被告谢某军、杨某雅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人的身份自愿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分别于2012年12月6日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1、被告谢某军、杨某雅愿意以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反担保保证的范围为:原告依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他费用,原告代被告某超公司偿还上述款项后发生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反担保保证期间自原告代被告某超公司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4、被告谢某军、杨某雅同意若被告某超公司未能及时向贷款人清偿时,在原告代被告某超公司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日内,被告谢某军、杨某雅无条件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有关费用等;5、若被告谢某军、杨某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被告谢某军、杨某雅须向原告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2年12月6日,被告谢某军还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将其名下的南山区荔湾路观峰阁C101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抵押给原告作为反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某某银行依约为被告某超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因被告某超公司无力偿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造成某某银行为其垫付92.6万元,2013年6月30日,某某银行依据其与原告签订担保贷款合作协议的有关约定,向原告追索。原告已于2013年8月8日代被告某超公司向某某银行偿还款项840155.45元,于2013年11月18日代被告某超公司向某某银行偿还款项3780000元,依法取得了追偿权。被告某超公司至今仍未向原告清偿欠款,被告谢某军、杨某雅亦未履行其反担保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某超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垫的银行承兑汇票借款本金840155.45元及利息损失1381.08元、罚金5040.93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罚金按每日万分之六暂计至2013年8月18日,此后利息、罚金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某超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垫的银行承兑汇票借款本金3780000元及利息损失1864.11元、罚金6804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罚金按每日万分之六自代偿日暂计至2013年11月20日,此后利息、罚金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金额4635245.77元;2、被告谢某军、杨某雅对被告某超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如上述被告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依法处分被告谢某军位于南山区荔湾路观峰阁C***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原告对房产依法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述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某某银行出具代偿证明,证明原告为被告某超公司分两次垫款,金额分别为2013年8月8日840155.45元,2013年11月18日378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超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书》、被告杨某雅、谢某军分别与原告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被告谢某军与原告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根据与某某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授信保证合同》、与被告某超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书》于2013年8月8日代被告某超公司向某某银行偿还承兑汇票垫款840155.45元、于2013年11月18日代被告某超公司向某某银行偿还承兑汇票垫款3780000元后,即取得了向被告某超公司追偿的权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某超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2013年8月8日承兑汇票垫款840155.45元、2013年11月18日承兑汇票垫款3780000元。根据原告与被告某超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书》,在原告代被告某超公司清偿承兑汇票垫款之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某超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罚金,协议书中约定的利息系被告某超公司未按约支付原告代偿款而导致原告产生的损失,罚金本身即为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原则,协议书约定的利息及罚金合计的标准过高,即使按原告自行调整的日万分之六的罚金标准二者合计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调整,确定原告收取的利息及罚金的计算标准合计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被告某超公司需支付的2013年8月8日承兑汇票垫款利息及罚金为以840155.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3年8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某超公司需支付的2013年11月18日承兑汇票垫款利息及罚金为以37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3年11月1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谢某军、杨某雅作为反担保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依约就被告某超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实际清偿的部分向被告某超公司进行追偿。被告谢某军为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如三被告不能偿还涉案债务,原告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谢某军名下位于南山区荔湾路观峰阁C***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840155.45元及利息、罚金(利息及罚金为以840155.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3年8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780000元及利息、罚金(利息及罚金为以37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3年11月1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谢某军、被告杨某雅就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实际清偿的金额向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被告谢某军以其名下的位于南山区荔湾路观峰阁C***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5*****号)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深圳市某某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可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8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春丽

人民陪审员 沈 琴

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晓霞

担保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