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与北京中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5-16阅读量:(100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04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中街一区***室。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连福,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洪磊,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村北(****乡敬老院东院)。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贵,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斌,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石油华北分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8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0月,某石油华北分公司起诉称:2000年7月27日,因北京某某路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拖欠债务无法偿还,丰台法院将加油站委托给河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进行管理,管理期限自2000年5月30日起至丰台法院认定托管事项结束之日止。2000年12月25日,某化工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加油站租赁给我公司经营,租赁期限20年,自2000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租赁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与某化工公司进行了财务和加油站业务等相关事务的交接。2004年4月10日,我公司授权某某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石油北京分公司)负责租赁期间加油站的改造事宜。2004年至2008年期间,我公司增添了《未拆除物品清单》里所列物品,并对加油站进行了投资改造,共花费5341501.59元,大幅度增加了加油站的价值。2008年10月29日,丰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某化工公司将加油站交予北京中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伟业公司)。2009年5月8日,我公司、加油站及中都伟业公司三方在丰台法院的主持下对加油站办理了移交手续,加油站被强制交予中都伟业公司。我公司认为中都伟业公司享有我公司尚未充分实现的加油站增值价值,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中都伟业公司理应返还该不当得利。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中都伟业公司赔偿我公司2009年5月8日《未拆除物品清单》中所列物品的价值为1701447.4元;2、中都伟业公司返还我公司对加油站进行投资改造而获得的全部利益3640054.19元;3、中都伟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中都伟业公司辩称:不同意某石油华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我公司取得加油站的根本原因是基于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具有合法的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第二,本案争议的财产时法院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移交给我公司的,某石油华北分公司应当通过执行异议等途径解决纠纷,因此本案不具有可诉性。第三,加油站移交发生在2009年5月8日,某石油华北分公司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27日,为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法院委托某化工公司自2000年5月30日起对加油站进行管理。托管期限以法院认定托管事项结束为止。托管期间,某化工公司自愿负责偿还加油站所欠案款,总计430万元。2000年12月25日,某石油华北分公司(甲方)与某化工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将加油站出租给甲方用于经营,租赁期限20年。2004年4月10日,某石油华北分公司授权某石油北京分公司负责租赁期间加油站的改造项目。

2008年6月20日,法院向加油站、某化工公司发出通知,认为某化工公司对加油站及加油站的房屋进行拆除与改造,并将加油站出租给其他公司等事宜均未向法院报告,已违反了法院托管委托书的相关规定。某化工公司的盈利已超过其偿还的案款430万元。故法院作出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撤销某化工公司对加油站的管理权,加油站交由其原上级单位中都伟业公司管理。后因某化工公司未将加油站交给中都伟业公司,2008年10月29日,法院出具(2001)丰执字第015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某化工公司将加油站交予中都伟业公司。庭审中,某石油华北分公司提交2009年5月8日《未拆除物品清单》、建设工程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公司对加油站进行投资改造,共计支出5341501.59元,中都伟业公司应当返还。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系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某石油华北分公司依据与某化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取得加油站的经营权,并对加油站进行了投资改造,后法院将加油站的托管人由某化工公司变更为中都伟业公司,故某石油华北分公司与中都伟业公司之间并非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因此,对某石油华北分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某石油华北分公司可另行起诉解决相关争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5年1月裁定如下:驳回某某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裁定后,某石油华北分公司不服,其上诉理由是:认为原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中都伟业公司构成了不当得利,并仍持原审提出的起诉理由及要求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处理。中都伟业公司同意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中都伟业公司托管的加油站系基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将诉争加油站的托管人由某化工公司变更为中都伟业公司,故某石油华北分公司与中都伟业公司之间并非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因此,对某石油华北分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且原判亦明确了某石油华北分公司可另行起诉解决相关争议。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目前的情况对此所作的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某石油华北分公司所持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及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曙钊

审判员 孙建强

审判员 宋 光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毕文华

不当得利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