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勇与方某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2阅读量:(1293)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270号

原告方某勇(曾用名方某杰),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许家东,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君,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宋国义,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勇与被告方某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勇的委托代理人许家东、被告方某君的委托代理人宋国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勇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案外人方某某(1951年死亡)、张某某系两人父母。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天宅路***号(原天马镇西大街***号)房屋原权利人为母亲张某某。1999年10月25日,原、被告及母亲张某某签订房产分割协议一份,言明房屋由三人按份共有,母亲张某某由原告方某勇养老送终,之后属母亲张某某所有的财产份额归原告方某勇所有,属被告方某君所有的财产份额由原告出资5,000元购买。协议当日,原告即向被告出资5,000元购买。母亲张某某系2003年去世,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原、被告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确认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天宅路***号(原天马镇西大街***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方某君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称意见。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方某某(1951年死亡)、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原告方某勇、被告方某君子女两人。张某某于2003年死亡,其父母早于其死亡。

1994年11月16日,原松江县人民政府为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天宅路***号(原天马乡集镇***丘(5)房屋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者为案外人张某某。

1999年10月25日,原、被告及张某某签署方家祖传房产分割协议一份,言明:一、上述房屋由三人按份共有,各享三分之一;二、上述房屋估价15,000元;三、母亲张某某由原告养老讼争,原告继承母亲相应的三分之一份额,被告的三分之一份额由原告出资5,000元购买。同日,原告给付被告购房款5,000元。

以上事实,由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方家祖传房产分割协议、收据、常口历史库信息资料、墓穴认购凭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案外人张某某系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天宅路***号房屋的权利人,1999年张某某与原、被告签订方家祖传房产分割协议,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赠予原、被告,上述房屋由原、被告、张某某三人按份共有,予法不悖。之后,被告又以5,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中属被告所有的财产份额转卖于原告。此外,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因原告方某勇对案外人张某某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张某某死亡后,上述房屋中属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财产份额由原告方某勇继承。故系争房屋应归原告方某勇所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天宅路***号(原天马乡集镇***丘(5)房屋归原告方某勇所有;

二、被告方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方某勇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勇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 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奕然

所有权  确权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