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涛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2阅读量:(1716)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1124民初135号

原告:王某涛,19**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

负责人:吴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龙洋,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某涛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涛的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龙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涛诉称:2015年4月5日16时许,葛圣军驾驶皖A(皖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G40高速行驶至下行线536公里300米时,刮撞到前方六辆王某涛驾驶的沪B小型轿车等车辆后,沪B车碰撞高速公路护栏,多车多人及公路设施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葛圣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

沪B小型越野客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额为573100元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

事故发生后,王某涛支付了施救费1100元,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沪B小型越野客车的损失为369608元。故起诉要求判令平保上海分公司赔付保险金3707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平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王某涛的投保情况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平保上海分公司未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查勘,王某涛未向平保上海分公司报案要求定损。车辆损失,根据王某涛的评估报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只认可31万元。王某涛向全责方车辆起诉后又撤诉,视为对全责方责任的放弃,根据投保条款,平保上海分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另外,该车辆已经过户,王某涛的实际损失应为车辆实际价值减去二手车交易价格,王某涛诉请过高。平保上海分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沪B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人系王某涛,在平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额为573100元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

2015年4月5日16时许,葛圣军驾驶皖A(皖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G40高速行驶至下行线536公里300米时,刮撞到前方六辆因交通堵塞依次停在高速公路上的分别由王见亮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黄进权驾驶的浙F小型轿车、冒满成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罗授启驾驶的皖A小型普通客车、王某涛驾驶的沪B小型轿车、毛金中驾驶的浙F小型轿车后,苏A小型轿车碰撞浙F小型轿车,F**39J小型轿车碰撞由王林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三车分别碰撞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苏A小型轿车碰撞皖A小型普通客车,皖A(皖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刮撞高速公路护栏,沪B车碰撞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苏A小型轿车上乘坐人李丽、李晓花受伤、苏A小型轿车上乘坐人王保太、王海、俞艳梅、徐品谋受伤、皖A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坐人罗授琼受伤,八车受损、公路设施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葛圣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为减少损失施救车辆,王某涛支付了施救费1100元。

2015年5月11日,王某涛在全椒县人民法院诉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肥东万通货运有限公司、葛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全椒县人民法院委托了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沪B小型越野客车进行鉴定,鉴定数额为416375元。因葛圣军对该份鉴定意见书确定的鉴定基准日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全椒县人民重新委托了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沪B小型越野客车的损失,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沪B小型越野客车的损失为369608元。在鉴定及重新鉴定的过程中,本起事故中的其他当事人也在全椒县人民法院诉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交强险已赔付其他当事人,王某涛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第三者保险限额已远远不够赔付其损失,于2015年12月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王某涛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沪B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证,王某涛驾驶证、身份证,保险单、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裁定书,施救费发票等证据佐证,前述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平保上海分公司签发给王某涛的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平保上海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赔付。关于沪B小型越野客车车损的数额,本院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评估后确定损失为369608元,本院予以采纳。对王某涛支付的施救费1100元,平保上海分公司应予以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某涛保险赔偿金3707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53元,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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