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1阅读量:(1515)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003号

原告泉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支平,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晶晶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6月29日、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支平、被告委托代理人尹琼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泉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始,被告向原告购买蓝板色牛二层皮。原告共计提供给被告95,175.6平方英尺货物,被告退货3,699.6平方英尺,实际收货91,476平方英尺。按每平方英尺单价6元计算,货款合计为人民币548,856元。被告已支付了233,113.2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15,742.80元;2、被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15,742.80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上海某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交付的货物数量仅为原告主张数量的65%,应扣除35%的货款192,099.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扣款说明,但原告未予确认,且原告尚未开具最后一批货物的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7月10日、8月12日、9月1日、10月28日签订《采购合同》4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蓝板色牛二层皮,单价为每平方英尺6元,付款方式为货到发票到30天内付款。关于被告对货物数量和规格提出异议的期限,2014年8月1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为收货后90日内,其余合同约定为收货后7日内。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货物,至2014年11月5日原告最后一次供货结束。2015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扣款说明,称原告2014年全年发货金额548,856元,已开发票金额为467,670元,未开发票金额为81,186元。因原告发货时尺码出现严重短缺,要求按35%进行扣款,即扣除192,099.60元,再扣除被告已支付货款233,113.20元,被告应付货款为123,643.20元。因原告对扣款不予确认,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告提供的最后一批货物,送货单载明的数量为13,531平方英尺,货款为81,186元。被告认为经其实际测量仅为8,795平方英尺,数量相差35%,故向原告提出异议,并要求原告不要开具发票。被告收到的货物已全部使用完毕。

上述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扣款说明、发票、被告提供的采购合同、送货单及原、被告双方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货物数量提出异议,认为存在短缺的情况,则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仅有被告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货物已由被告实际使用完毕,无法通过实际测量的方式作出认定,故本院对此意见难以采信。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为货到发票到30天付款,现原告虽未开具最后一批货物货款81,186元的发票,但系应被告的要求而未开具,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故被告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应偿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利息损失,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该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15,742.80元;

二、被告上海某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15,742.80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36.10元,减半收取计3,018.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晶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倪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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