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1阅读量:(1302)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651号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智红,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爱民,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东来独任审判。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2013年7月4日,原、被告经天津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投资公司)介绍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720元,从2013年7月30日起分24个月归还,每月30日归还本息合计3253.33元。原告根据协议约定将68720元借给被告,其中19720元为原告代被告向嘉业投资公司支付的咨询费、服务费及管理费。但是,被告在分期归还了3个月的本息后,剩余部分至今未按协议归还。原告认为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协议,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实际交付给被告借款本金490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为每月245元,被告共计支付了3期利息为735元,已归还本金9024.99元,尚欠借款本金39975.01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3年7月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2、被告归还借款剩余本金39975.01元;3、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39975.01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应诉答辩。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8720元,月偿还本息数额为3253.33元,还款分期月数24个月,还款日为每月30日,借款期限从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付款方式为网上银行汇款,由原告通过网上银行汇款方式将所借款项汇入到被告专用账号。被告同意并授权原告将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替被告应支付给天津嘉业信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信诚公司)咨询费和嘉业投资公司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到被告专用账号。该协议还约定,如果被告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逾期还款15天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协议,被告须在原告提出终止协议的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49000元至被告银行账户。

审理中,原告称,《借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按照协议归还了3期本息,合计9759.99元,之后未再归还剩余钱款。现原告按其实际转账给被告的49000元为本金,向被告主张权利,对于《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支付给嘉业信诚公司的咨询费和嘉业投资公司的服务费不再向被告主张。

以上事实,除了原告的当庭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招商银行个人银行专业版转账汇款单笔对账单、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支付了3期本息。被告未再支付剩余本金和利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约定提前解除《借款协议》,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数额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13年7月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二、被告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9975.01元;

三、被告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借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9975.01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6.80元(原告郭某某已预缴),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盛玉英

代理审判员 宋东来

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雯

民间借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