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03阅读量:(218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通民(商)初字第16442号

原告某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号第×幢××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运营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建龙,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建龙,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知识产权公司)与被告某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被告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摄影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知识产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红、被告传媒公司与被告摄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某知识产权公司诉称:某知识产权公司与摄影公司于2011年1月1日签订了《品牌授权推广协议》,约定摄影公司委托某知识产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对“巴黎春天(PARISSPRING)”系列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进行独家授权与推广等事宜。2013年3月20日摄影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由传媒公司继受相关权利和义务。经查,涉案商标于2013年11月转让给案外人,导致某知识产权公司的独家授权与推广工作不能开展,某知识产权公司认为传媒公司与摄影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传媒公司与摄影公司应向某知识产权公司赔偿损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传媒公司与摄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向某知识产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推广成本共计660000元整;诉讼费由传媒公司、摄影公司承担。

传媒公司辩称:摄影公司确于2011年1月1日与某知识产权公司签定巴黎春天《品牌授权推广合作协议》一份。摄影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确拥有涉案商标,2013年春确实转让给传媒公司,传媒公司又于2013年11月转让给了案外人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涉案商标虽两次转让,但均非影响或限制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履行。传媒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某知识产权公司无证据也不可能有证据证明传媒公司有任何违约之处;传媒公司无任何违反合作协议的行为,某知识产权公司要求解除该协议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某知识产权公司要解除合同,涉案12个客户以后的全部使用费归传媒公司、摄影公司收取,某知识产权公司未能及时收取费用,按合作协议第三条2中(3)约定,应向传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知识产权公司要求传媒公司、摄影公司赔偿660000元毫无道理,12个客户的授权协议的履行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完全可以正常履行,且使用费的收取是某知识产权公司的职责,事实上客户的使用费也均打到某知识产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中;在本纠纷以前,12个客户中尚有未按约交费的事实存在,该收费的责任应属某知识产权公司。传媒公司保留向某知识产权公司追索的权利;传媒公司认为即使在12个客户中,以后存在未按约缴费的现象,但也是传媒公司、摄影公司、某知识产权公司共同与客户的收费纠纷,此收费责任应归结于某知识产权公司,某知识产权公司不存在660000元的损失。

摄影公司辩称:摄影公司确于2011年1月1日与某知识产权公司签定巴黎春天《品牌授权推广合作协议》一份。摄影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确拥有涉案商标,于2013年春确实转让给传媒公司,传媒公司又于2013年11月转让给了案外人南通公司;涉案商标虽两次转让,但均非影响或限制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履行。摄影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某知识产权公司无证据也不可能有证据证明摄影公司有任何违约之处;摄影公司无任何违反合作协议的行为,某知识产权公司要求解除该协议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某知识产权公司要解除合同,涉案12个客户以后的全部使用费归传媒公司、摄影公司收取,某知识产权公司未能及时收取费用,按合作协议第三条2中(3)约定,应向摄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知识产权公司要求传媒公司、摄影公司赔偿660000元毫无道理,12个客户的授权协议的履行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完全可以正常履行,且使用费的收取是某知识产权公司的职责,事实上客户的使用费也均打到某知识产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中;在本纠纷以前,12个客户中尚有未按约交费的事实存在,该收费的责任应属某知识产权公司。摄影公司保留向某知识产权公司追索的权利;摄影公司认为即使在12个客户中,以后存在未按约缴费的现象,但也是传媒公司、摄影公司、某知识产权公司共同与客户的收费纠纷,此收费责任应归结于某知识产权公司,某知识产权公司不存在660000元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摄影公司(甲方)与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签订品牌授权推广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独家代理甲方拥有的“巴黎春天(ParisSpring)”系列商标之授权与推广事务,期限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约事宜,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授权收益分配原则,鉴于,甲乙双方在此前达成的相关维权协议中涉及到授权收益的分配原则,但考虑到乙方为实现授权所承担的大量成本,现对授权收益的分配做如下具体规定:不管乙方以何种方式促成品牌的授权,甲乙双方均按各获得50%的比例分配授权收益,其他协议中有与本条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原则为准。授权收益的支付:所有授权收益原则上应全部先行汇入甲方账户,自授权使用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发出财务结算确认函,由甲方在授权使用费到账当月月底一次性将乙方应得款项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果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有部分授权使用费先行由乙方收取,乙方也应按上述程序与甲方进行结算。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拖延付款。甲方处签署有摄影公司名称,并加盖有摄影公司公章,签约代表处有吴俊义签名。乙方处签署有上海公司名称,并加盖有上海公司公章,签约代表处有杨浩签名。该合同附件1约定本协议所涉商标为“巴黎春天(ParisSpring)”系列商标的商标证号依次为:1、第1789975号;2、第4857432号;3、第4857433号;4、第4857435号。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某知识产权公司开始推广“巴黎春天”系列商标。经推广,2011年10月18日,摄影公司(甲方)与孙君明、灌南县新安镇巴黎春天婚纱摄影部(乙方)签订“巴黎春天”品牌使用授权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连云港市灌南县范围内独家使用巴黎春天商标。授权使用年限为10年,自201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止。乙方应支付的品牌加盟费为每年10000元,首个年度的品牌加盟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加盟费乙方应于每年的10月1日前支付下个年度的品牌加盟费。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杨某,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钟支行。

2011年10月18日,摄影公司(甲方)与涂才国(乙方)签订“巴黎春天”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许可乙方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如深圳行政区域扩大或缩小,仍以该行政区域为准)范围内独家使用巴黎春天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10年,自2011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乙方应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每年20000元,前两个年度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每年40000元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三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续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支付,乙方应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支付下一个年度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杨某,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钟支行。

2011年6月20日,摄影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汤杭芬,诉称2010年12月,摄影公司发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35号的“巴黎春天婚纱摄影机构好景摄影旗舰店”正以“巴黎春天”商标从事摄影经营活动,但该店铺未经摄影公司授权使用“巴黎春天”商标,其行为构成对“巴黎春天”商标的侵权,故起诉要求判令汤杭芬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在其个体经营的摄影店字号中使用“巴黎春天”商标,并销毁带有“巴黎春天”字样的摄影店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员工名片。后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1年10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穗云法民三知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主文包括:摄影公司许可汤杭芬使用“巴黎春天”摄影商标(商标证号分别为第4857435号、第4857433号、第4857432号、第1789975号),许可使用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3年的许可费用总共为20000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的许可使用费为每年10000元,于每年的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摄影公司。若2019年10月1日后,摄影公司续展了上述商标,则摄影公司应许可汤杭芬继续使用上述商标至2021年9月30日,每年的许可使用费仍为10000元。上述许可使用期间,摄影公司不能随意撤销汤杭芬的使用权;汤杭芬于201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摄影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20000元(该费用可支付到以下账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钟支行;开户名为杨某;账号为×××)。若汤杭芬逾期支付该20000元的使用费,则需赔偿摄影公司违约金20000元;若汤杭芬逾期支付每年10000元的使用费,则摄影公司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违约金。

2012年4月1日,摄影公司(甲方)与德阳市区巴黎春天婚纱影楼(乙方)签订“巴黎春天”品牌使用授权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四川省德阳市所辖(包括:德阳市所管辖郊县)范围内独家使用巴黎春天商标。授权使用期限为10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乙方应支付的品牌使用费为每年20000元,前两个年度的品牌使用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使用费乙方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支付下个年度的品牌使用费。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杨某,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钟支行。

2012年4月9日,摄影公司(甲方)与吴世均(乙方)签订“巴黎春天”品牌使用授权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广西白色市区(右江区)范围内独家使用巴黎春天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10年,自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止。乙方应支付的品牌使用费第一年为100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品牌使用费为每年5000元,第一年度的品牌使用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二年到第三年的品牌使用费为每年10000元,应在2012年10月1日前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续使用费,乙方应于每年的4月7日前支付下一个年度的品牌使用费。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杨某,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钟支行。

2012年4月30日,摄影公司(甲方)与庹方旭(乙方)签订“巴黎春天”品牌使用授权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遵义市道真自治县范围内独家使用巴黎春天商标。授权使用期限为10年,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乙方应支付的品牌授权使用费为每年10000元,授权使用费每年支付一次,第一年度的品牌授权使用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使用费乙方应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支付下个年度的品牌使用费。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杨某,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钟支行。

2012年11月15日,摄影公司(甲方)与固安县东殿智荣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巴黎春天”品牌使用授权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河北省固安县(行政区域内)范围内独家使用巴黎春天商标。授权使用期限为10年,自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乙方应支付的品牌使用费为每年10000元,首个年度的品牌使用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使用费乙方应于每年的11月18日前支付下个年度的品牌使用费。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杨某,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钟支行。

2013年1月12日,摄影公司(甲方)与射洪巴黎春天婚纱摄影(乙方)签订“巴黎春天”品牌使用授权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射洪县(行政区域内)范围内独家使用巴黎春天商标。商标使用费用为每年10000元。授权使用期限为10年,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乙方首次支付甲方前3年的商标使用费30000元,品牌使用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使用费乙方应于2016年2月1日前支付下个年度的品牌使用费。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杨某,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钟支行。

2013年3月20日,摄影公司(转让方、甲方)与传媒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本协议所涉商标为第4857435号、第4857433号、第4857432号、第1789975号注册商标。甲方将上述商标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已通过商标局核准。对于上述商标拥有专有权日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期间内的侵权行为,甲方将打击侵权和诉讼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和诉讼。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已授权第三方使用上述商标的,原授权继续有效,不过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就上述商标与第三方签订的授权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处签有摄影公司名称,并加盖有摄影公司公章。乙方处有传媒公司签名,并加盖有传媒公司公章。

该转让协议签订后,传媒公司并未就“巴黎春天”系列商标的推广与某知识产权公司达成任何协议。某知识产权公司继续推广“巴黎春天”系列商标。经推广,传媒公司(甲方)与上海名门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门公司)(乙方)签订“巴黎春天”品牌使用授权协议,该协议约定:授权使用期限为十年,自2011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乙方应支付的品牌授权使用费50000元。自本协议签订时已经支付了两个年度的授权使用费,第三个年度的授权使用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后3日内支付到甲方的指定银行账户。后续使用费,乙方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支付下一个年度的品牌使用费。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杨某,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钟支行。

2013年9月6日,传媒公司(甲方)与吴丽君(乙方)签订“巴黎春天”品牌使用授权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繁昌县(行政区域内)范围内独家使用巴黎春天商标。授权使用期限为10年,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乙方应支付的品牌使用费为每年10000元,首个年度的品牌使用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使用费乙方应于每年的9月9日前支付下个年度的品牌使用费。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杨某,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钟支行。

2013年10月8日,传媒公司(甲方)与龚昌仙(乙方)签订“巴黎春天”品牌使用授权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范围内独家使用巴黎春天商标。授权使用期限为10年,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乙方应支付的品牌使用费为每年10000元,第一年度的品牌使用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使用费乙方应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支付下个年度的品牌使用费。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杨某,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钟支行。

2013年10月20日,传媒公司(甲方)与陈长荣(珠海市吉大巴黎春天婚纱摄影店负责人)(乙方)签订“巴黎春天”品牌使用授权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珠海市香洲区范围内独家使用巴黎春天商标。授权使用期限为10年,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考虑乙方实际经营的困难,应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间使用“巴黎春天”文字商标给予优惠,共需向甲方支付的品牌使用费为20000元,此项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规定的方式支付。2016年10月20日以后,如乙方仍需使用“巴黎春天”文字商标,乙方应在授权到期前将下一年度的品牌使用费10000元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杨某,账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钟支行。

至此,摄影公司或传媒公司共授权12家客户使用“巴黎春天”系列商标。

庭审中,某知识产权公司与传媒公司均认可在传媒公司与摄影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受让涉案的“巴黎春天”系列商标后,传媒公司与南通公司签订协议,向南通公司转让了“巴黎春天”系列商标,并于2013年11月28日完成转让登记。

某知识产权公司称因传媒公司擅自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南通公司,导致其不能收回上述12家客户商标授权使用剩余期间的利益分成,故要求摄影公司、传媒公司支付该部分利益损失。为证明其主张,某知识产权公司提交品牌授权推广合作协议、商标转让协议、巴黎春天品牌使用授权协议、名门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其中,2014年10月31日,名门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名门公司经某知识产权公司协调与传媒公司签署了巴黎春天品牌使用授权协议,授权期限从2011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名门公司与传媒公司签署上述协议后,一直依约履行协议,按期支付授权使用费,但自2014年中旬以来传媒公司拒绝向名门公司提供“巴黎春天”商标的授权书,造成名门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后从某知识产权公司了解到,传媒公司未事先通知名门公司的情况下,便将其所持有的“巴黎春天”商标又转让给了第三人,导致名门公司与传媒公司签署的协议无法正常履行,这也是其不出具授权书的直接原因。该说明落款处有名门公司名称,并加盖有名门公司公章。

摄影公司、传媒公司称南通公司并未作出妨碍某知识产权公司收取品牌授权使用费的行为,且愿意履行摄影公司与某知识产权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推广协议。摄影公司、传媒公司向本院提交南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补充说明予以证明。其中,2014年10月28日,南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为:南通公司确实于2013年11月受让了摄影公司的涉案商标。在受让时,摄影公司曾与南通公司对其曾于2011年1月1日与某知识产权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推广合作协议》的事实告知了南通公司,本公司在愿意继续履行该协议的条件下才与摄影公司签订了涉案商标的转让协议。事实上,本公司自受让该商标的11个月多以来,从未再授权过任何第三人使用,也未限制过某知识产权公司履行该合同的任何行为,表明本公司是履行该合同的。2014年初,某知识产权公司派员到本公司协商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该合作协议到期后续订事宜,而本公司未当即表示同意。某知识产权公司按照合作协议推广的涉案中的12个客户,本公司表示仍按某知识产权公司推广的与摄影公司、传媒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授权协议履行,某知识产权公司应得的50%收益仍然照得。说明人处署有南通公司名称,并加盖有南通公司公章。2014年11月10日,南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的补充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本公司完全认可(当时就认可)并完全许可摄影公司、传媒公司继续履行2011年1月1日摄影公司与某知识产权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推广合作协议》中所有条款(约定)。如果某知识产权公司愿意,本公司可以代摄影公司、传媒公司继续履行摄影公司于2011年1月1日与某知识产权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推广合作协议》中所有条款(约定)。在该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涉案12家客户按《授权协议》履行到协议期届满,某知识产权公司为维护维权的按约履行,正途该得50%授权收益仍按约收取。维护维权和收取的期限按与涉案12个客户签订的《巴黎春天品牌授权(加盟协议)》期限等同。

另查,涉案的第4857435号商标到期日为2019年7月20日,第4857433号商标到期日为2019年10月6日,第4857432号商标到期日为2019年9月20日,第1789975号商标到期日为2022年6月13日。

2011年8月19日,上海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审查,准予变更企业名称为某知识产权公司。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某知识产权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某知识产权公司与摄影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推广合作协议;传媒公司与摄影公司共同向某知识产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60000元。

上述事实有品牌授权推广合作协议、商标转让协议、情况说明及其补充说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摄影公司与某知识产权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推广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摄影公司将涉案商标及打击侵权和诉讼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传媒公司,双方约定摄影公司之前的授权继续有效。后传媒公司与某知识产权公司就商标推广未重新签订协议,双方继续履行原推广协议约定内容,某知识产权公司亦继续进行商标推广,使传媒公司又与名门公司等签订了授权协议,应视为摄影公司将推广协议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传媒公司,某知识产权公司亦同意转让,传媒公司与某知识产权公司继续履行推广协议。传媒公司委托某知识产权公司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对“巴黎春天(PARISSPRING)”系列商标进行独家授权与推广等事宜,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现涉案商标已被转让给南通公司,某知识产权公司已不能按照品牌授权推广协议的约定推广涉案商标。故某知识产权公司主张解除原签订的品牌授权推广协议,本院予以支持。某知识产权公司称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为12家客户商标授权使用剩余期间的利益分成,该利益分成实为12份协议正常履行的预期利益损失。12份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现实不确定性,即在12份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履行不能的现实风险,12份协议的双方主体能否按照各自协议的约定履行至协议期满之日具有不确定性,某知识产权公司主张该预期利益损失,不具有现实必然性。且12家客户商标授权使用剩余期间的授权使用费并未提前支付给摄影公司、传媒公司。某知识产权公司称南通公司在受让涉案商标后,通知12家客户,要求该12家客户不再将商标使用费交给某知识产权公司,而直接交给南通公司,但摄影公司、传媒公司对此并不认可,某知识产权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另在庭审中,某知识产权公司认可摄影公司、传媒公司、南通公司均未向12家客户通知摄影公司、传媒公司与该12家客户签订的品牌使用授权协议、许可协议、加盟协议不再履行,而是某知识产权公司自行通知。在南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补充说明中,南通公司明确表示其未限制某知识产权公司履行品牌授权推广合作协议的任何行为,某知识产权公司可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收取品牌授权使用费。摄影公司、传媒公司在庭审中亦表示某知识产权公司继续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品牌授权使用费。且12家客户与摄影公司或传媒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或加盟协议中,均约定客户将商标使用费汇入户名为杨某的账户中,某知识产权公司有代为收取12家客户商标使用费的责任。故某知识产权公司要求传媒公司与摄影公司共同向某知识产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6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四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某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被告某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的《品牌授权推广合作协议》;

二、驳回原告某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元,由原告某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亚东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