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蒙某、吴某甲、吴某乙、黄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4-20阅读量:(129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48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5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8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大方,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蒙某,曾用名:罗某,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5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8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宛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甲,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5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15年9月1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翔,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聚德坊茶艺馆经营者,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诸美村市路上**巷**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宝田苑**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5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5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蒙某、吴某甲、吴某乙、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蒙某、吴某甲、吴某乙、黄某甲及辩护人黎大方、刘宛红、潘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乙在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一街凯悦绿城二楼经营某某坊茶艺馆。2015年6月17日开始,被告人许某、蒙某、吴某甲以人民币2000元每天的价格向被告人吴某乙租赁了聚德坊茶艺馆的两个房间,并以该处为窝点,召集赌博人员以打广东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每赌一局每人输赢人民币300元、600元不等,赌场每局抽取输赢金额的5%作为“水钱”,每天可抽取“水钱”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赌场参赌人员以筹码记账,通过刷卡及银行转账等方式与赌场结算。同时,被告人许某、蒙某、吴某甲还雇佣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明(另案处理)负责为赌客换取筹码、记账及刷卡结账;雇佣了被告人肖某英(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在赌场内“抽水”、为赌客服务等工作。被告人黄某甲等人每天从赌场领取工资人民币300元。

2015年6月3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了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吴某乙及参赌人员张某、黄某乙、吕某、李某四人,现场缴获赌博工具、筹码若干及赌资数千元。2015年7月17日,许某、蒙某、吴某甲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蒙某、吴某甲、吴某乙、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蒙某、吴某甲、吴某乙、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辩护人黎大方辩称:一、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因为家庭问题引发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

四、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对其收押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五、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特殊,许某离异,小孩现在寄养在其哥哥家,如果对其进行羁押会造成更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考虑上述情节,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刘宛红辩称:一、提议租赁房屋、与出租方商议租赁价格、缴纳租金等被告人蒙某均未参与,参与赌博的人员均系案发前平时在一起打麻将的熟人、朋友,被告人并未主动采取任何方式召集人员进行赌博。

二、被告人蒙某主动投案,系自首,该事实为起诉书所认定。

三、被告人蒙某在开设赌场案件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等系次要、服从、辅助,应认定为从犯。

四、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五、本案赌博场所较为隐蔽、规模小、人数固定且少,因此可以认定社会危害不大。

六、被告人蒙某未从中获利。

七、被告人蒙某主观恶性不大。

八、被告人蒙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决并适用缓刑,让其尽早回归社会,抚育孩子。

辩护人潘翔辩称: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

二、本案应认定吴某甲是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三、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不是牵头人,不是犯意的发起者,根据吴某甲在本案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应认定其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时间较短,参赌人数不多,参赌人员均是认识的朋友,并非社会不特定对象,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轻。本案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链条证实抽头渔利数额或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吴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对其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吴某甲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乙在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一街凯悦绿城二楼经营某某坊茶艺馆。2015年6月17日开始,被告人许某、蒙某、吴某甲商议后,由被告人许某出面以人民币2000元每天的价格向被告人吴某乙租赁了聚德坊茶艺馆的两个房间,并以该处为窝点,召集赌博人员以打广东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每赌一局每人输赢人民币300元、600元不等,赌场每局抽取输赢金额的5%作为“水钱”,每天可抽取“水钱”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赌场参赌人员以筹码记账,通过刷卡及银行转账等方式与赌场结算。同时,被告人许某、蒙某、吴某甲还雇佣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明(另案处理)负责为赌客换取筹码、记账及刷卡结账;雇佣了被告人肖某英(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在赌场内“抽水”、为赌客服务等工作。被告人黄某甲等人每天从赌场领取工资人民币300元。

2015年6月3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了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吴某乙及参赌人员张某、黄某乙、吕某、李某四人,现场缴获赌博工具、筹码若干及赌资数千元。2015年7月17日,许某、蒙某、吴某甲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清楚,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筹码、赌资等;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银行缴款凭证,移交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黄某乙、吕某、李某、韩某、曹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蒙某、吴某甲、吴某乙、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蒙某、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乙、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被告人许某、蒙某、吴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五人的行为均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蒙某、吴某甲、吴某乙、黄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蒙某、吴某甲、吴某乙、黄某甲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蒙某、吴某甲虽自动投案,但在公安侦查阶段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许某、蒙某、吴某甲、吴某乙、黄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吴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五、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六、缴获的赌博工具、筹码、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航

人民陪审员 张小娜

人民陪审员 曾 鲁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翁雅玲

开设赌场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