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商业城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4-20阅读量:(1649)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76号

原告深圳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方俊,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梅娜,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曹红中,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雁兵

代理审判员 何 兴

人民陪审员 陈 兵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颖

排除妨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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