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10-10阅读量:(14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申字第4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朋,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李某某之妻),女,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李丽,国治法律服务所。
再审申请人某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某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力
代理审判员 张 红见
代理审判员 赵 亚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爱丽美热
【上一篇】 某某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石河子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下一篇】 徐某某与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