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与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10-10阅读量:(1189)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一初字第132

原告薛某,男,197722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

委托代理人屈某,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男,1983819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

本院于20151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某与被告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某于201533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薛某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对被告岳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87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925.44元,由原告薛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仁丹旺姆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 巧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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