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9-18阅读量:(1151)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绵竹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

辩护人贺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辩护人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窜至绵竹市某某中学,翻墙进入校内后,在该校的一栋教学楼的高三1、2、3、4、7、8班教室内实施盗窃,共盗窃人民币现金2900余元。2、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窜至邛崃市某某中学,翻墙进入校内后,窜至学生宿舍内盗窃1100余元现金及一部三星手机。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递交悔过书。

辩护人贺军辩护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已退清全部赃款,对被害人的危害较小,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窜至四川省绵竹市某某中学,翻墙进入校内后,在该校的一栋教学楼的高三1、2、3、4、7、8班教室内实施盗窃,共盗窃学生现金2900余元。

2、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窜至四川省邛崃市某某中学,翻墙进入校内后,窜至学生宿舍内盗窃现金1100余元及一部三星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蒋某某赃款2125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词,四川省绵竹中学、四川省邛崃市某某中学的报案材料及学生被盗清单、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相,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蒋某某对上列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的家长主动为其向公安机关退交了赃款229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4000余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被盗财物,被告人蒋某某主动退清了其余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对辩护人贺军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2125元和被告人蒋某某退交的赃款2296元,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张某某、王某某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马代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兰

盗窃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