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清朝公主,滑稽的诈骗也是诈骗吗

发表于:2015-09-15阅读量:(2570)

48岁的河南卢氏县农村妇女王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与47岁的西安无业男子杨某相识,因为无业又都缺钱,两个人就合伙去诈骗。王某自称是爱新觉罗昌平公主,是清朝后裔,手中掌握着爱新觉罗家族遗留的“1750亿元资产”,但这笔资产处于“冻结”状态,希望有人投资,帮她用钱打通关系“解冻资产”,并承诺给投资人3倍回报,她还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美元、假黄金作为抵押交给了投资人。

你也许在想,这种在你看来觉得可笑的诈骗方式,居然也会有人上当?所以,如此明显的诈骗方式,就不算是诈骗了吗?

诈骗罪的行为构成: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即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行为内容: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2)欺骗方法:语言欺骗与文字欺骗,包括明示或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

(3)欺骗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即有告知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该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or继续陷入错误认识,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

(4)欺骗程度: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当然,程度是相对的,比如冒充孙中山、蒋介石、李宗仁或者张学良等近现代历史名人,骗取缺乏相应常识的被害人财物的,是成立诈骗罪的。

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如果处于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欺骗行为。

比如:

1、售楼工作人员声称基于刚性需求,房价还会大涨,进而劝说他人购买住房,但后来由于房价调控政策坚定有力,房价大跌的,不成立犯罪。

2、甲声称自己出售的某时尚手机市场价格3万元(实际4000元),打折后以1万元出售的,不成立犯罪。

二、欺骗行为使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即使被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三、处分财产: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现方式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模式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或者容忍方式。

四、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未遂情况下有导致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

在本案上看来,即使冒充清朝公主还是有人相信,并且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产,遭受损失。故,诈骗罪成立。

诈骗罪的后果。

数额较大 = 3000元至1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 = 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 = 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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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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