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王某与王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10阅读量:(1142)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睢民初字第01103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李赋宁,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亮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郭 占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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