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某某销售有限公司与文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10阅读量:(1511)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澄知民初字第0004号

原告芜湖某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斌(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受文某某特别授权委托),女,汉族,19**年**月**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某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某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芜湖某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某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芜湖某某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芜湖某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芝若

审 判 员  金 星

人民陪审员  费士川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婷

纠纷  侵权  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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