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06阅读量:(1397)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辽宏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012年11月2日因盗窃被宏伟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5日,2013年7月30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治安拘留7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12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潜逃,12月24日再次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长生,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黄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潜入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兰家村关某某家中,将一块圣伯莱牌男士手表、一台科诺牌DVD影碟机及半桶豆油、一张邮政银行卡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表、影碟机价值人民币951元。

2、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潜入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兰家村3-335号石某某家中,将三张银行卡、三张身份证及现金人民币9300余元盗走。

3、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潜入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兰家村3-140号寇某某家中,将一桶笨儿香牌笨榨大豆油、半袋五德利牌特精面粉、两把金龙鱼牌鸡蛋麦芯挂面、10多元硬币盗出,放在寇某某家门口,在欲逃离现场时被回家的寇某某堵在家中,随即被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大豆油、面粉、挂面等价值76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作案三起,盗窃现金及物品共计人民币10337元。其中既遂两起,被盗物品及现金共计10251元;未遂一起,被盗物品及现金共计86元。

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10日宏伟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李某某潜逃,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黄长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石某某、关某某、寇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辨认笔录(附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第三起犯罪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立新

人民陪审员  刘辉富

人民陪审员  高树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闯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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