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黄某、张某、刘某一、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9-02阅读量:(1761)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安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安仁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阳,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一,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安仁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安仁县看守所。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字(2013)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黄某、张某、刘某一、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俊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孙勇、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周阳、被告人刘某一、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黄某、张某、李某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吸食,其中刘某多次贩卖;另被告人刘某一明知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及联系购买毒品。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通讯清单分析报告、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黄某、张某、刘某一、李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刘某一、黄某、张某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孙勇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及贩卖次数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周阳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他为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不知道刘某系用于贩卖,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郴州永兴宾馆4楼卖给李某冰毒和麻古,并获毒资人民币1700元。随后,被告人李某将半克左右的冰毒和半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并获毒资人民币300元。大约十天之后,被告人刘某在郴州市龙泉市场门口卖给李某冰毒和麻古,并获毒资人民币700元。

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郴州市实验中学附近卖给李某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并获毒资人民币200元。

2013年3月份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一要求被告人刘某一为其购买冰毒及麻古,得到被告人刘某一的答复后,刘某就交给被告人刘某一毒资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刘某一收到毒资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向其购买毒品,被告人张某将准备好的毒品交给被告人黄某。随后,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刘某一在郴州市香雪路全友家俬附近完成交易。刘某一拿到毒品后,就送到刘某手中供其贩卖。

2013年3月25日下午17时许,李某电话联系刘某,向其购买毒品。刘某打电话给刘某一,让其帮忙寻找毒品上线。刘某一联系好黄某后把黄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刘某。之后刘某与黄某电话约定,到黄某的出租房(香雪路全友家俬城附近)交易。在黄某的出租房里,刘某向被告人黄某购买了冰毒和麻古。当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一将被告人刘某带到吸毒人员秦某家,两人将从被告人黄某手中购得的毒品分成约十小包,以便于出售。22时左右,李某打电话向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刘某从分好的毒品中拿出两小包,到郴州市实验中学附近与李某交易,李某用人民币400元现金向被告人刘某购买了约一克冰毒。交易后,李某又交给被告人刘某200元定金,再向其以4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3克冰毒,被告人刘某返回秦某家,将剩余毒品拿好,在送往李某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11包白色晶体、3粒红色药丸、1粒绿色颗粒。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11包白色晶体净重4.92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粒红色药丸净重0.27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1粒绿色颗粒净重0.04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2013年3月26日,公安机关侦查员在被告人刘某的协助下在郴州市香花南路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黄某和张某抓获,并缴获白色晶体1包,红色药丸28粒,绿色药丸1粒。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1包白色晶体净重0.87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8粒红色药丸净重2.656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1粒绿色药丸净重0.092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另查明,2013年3月2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安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安仁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安仁县公安局于2013年3月27日对被告人刘某、黄某、张某、刘某一、李某贩卖毒品一案立案侦查。

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某、刘某彬、张某、刘某一、李某的年龄、民族、籍贯等基本情况。

3、抓获经过说明证明:2013年3月25日晚上22时许,安仁县公安局民警在郴州市实验中学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并现场缴获冰毒和麻古。2013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安仁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的协助下在郴州市香雪路全友家私附近出租房抓获被告人黄某、张某,并现场缴获冰毒和麻古。

4、被告人刘某、黄某、张某、刘某一、李某等人的手机语音通话详单证明:在作案过程中各被告人相互间电话联系的具体时间,与各被告人所做笔录中涉及贩卖毒品的犯罪时间和过程等要素相吻合。

5、被告人黄某、张某、刘某手机信息图片证明:吸毒人员与被告人黄某、张某、刘某之间的信息交流情况。

6、安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安仁县公安局已扣押从被告人刘某处查获的11包白色晶体、3粒红色药丸、1粒绿色颗粒;安仁县公安局已扣押从被告人黄某、张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1包,红色药丸28粒,绿色药丸1粒;安仁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刘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电子秤一把,被告人黄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两台、电子秤一把,被告人张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并随案移送。

7、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5日晚8时许,刘某一与其女朋友刘某一起在秦某家包装毒品。期间,刘某接个电话就出去了,刘某一就一个人将一包大毒品用小袋子分装好。刘某一在刘某出去后在一包大毒品里搞了一点供他们吸食。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5日晚8时许,秦某、胖子、刘某一在秦某家的客厅里吸食毒品。他也吸食了几口,后他又一直在卧室上网,直至被公安人员抓获。

9、证人刘某二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5日晚,他与秦某及秦某的一个朋友在秦某家玩。期间,刘某一与他的女朋友也来到秦某家,到达后,刘某一的女朋友就从随身携带的袋子里拿出一把秤、冰毒、麻古放在桌子上,并和刘某一一起将毒品用小袋子分装好。随后,刘某一的女朋友带上分装好的毒品就出去了,并将其余的毒品交给刘某一。刘某一在其女朋友出去后搞了一点毒品供他们吸食。凌晨1时左右,刘某一的女朋友回到秦某家并带上放在刘某一处的毒品又出去了,至他们凌晨2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刘某一的女朋友都未回来。

10、证人豆某、张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将半克左右的冰毒和半粒麻古贩卖给张某,并获毒资人民币300元。李某用该款支付从郴州到安平的的士费。

11、辨认笔录证明:刘某向黄某、张某购买过毒品;黄某、张某向刘某贩卖过毒品;刘某一帮刘某向黄某、张某购买过毒品;刘某向李某贩卖过毒品;李某向张某贩卖过毒品。

12、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郴公物鉴(理化)(2013)165、166号毒品鉴定书证明:从被告人刘某处查获的11包白色晶体净重4.92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粒红色药丸净重0.27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1粒绿色颗粒净重0.04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从被告人黄某、张某处查获的1包白色晶体净重0.87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8粒红色药丸净重2.656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1粒绿色药丸净重0.092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13、缴款书证明:被告人黄某、张某在其亲友的帮助下,缴纳罚金情况。

14、被告人刘某、黄某、张某、刘某一、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所作供述与以上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黄某、张某、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被告人刘某一明知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或联系购买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刘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黄某、张某、刘某一、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刘某一、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刘某一相对于其他主犯,作用较小。被告人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张某,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张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2570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刘某、黄某、张某、刘某一当庭认罪,且系以贩养吸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所查获被告人刘某、黄某、张某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相对较低,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实施犯罪,依法应认定为主犯,故对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一提出为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不知道刘某系用于贩卖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当庭供述被告人刘某一知道为其代购的毒品系用于贩卖,且被告人刘某一为被告人刘某联系购买毒品后,为便于出售与被告人刘某共同分装毒品,足以表明被告人刘某一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人刘某购买的毒品系用于贩卖。故对被告人刘某一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张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缴清)

五、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缴清)

六、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被告人黄某、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七、所查获的毒品12包白色晶体净重5.7974克,31粒红色药丸净重2.9263克,2粒绿色药丸净重0.1348克,予以收缴;

八、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机四台、电子秤二把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水文

审 判 员  周凌云

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美华

贩卖毒品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