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6阅读量:(1348)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龙卧商初字第7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平华,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赵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8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和收条各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28日到2014年10月27日。现还款日期已过,被告并没有按时还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另外,借款合同中被告赵某某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被告赵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欠款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1、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8日开始计算,按月利率6%计算至实际判决给付之日);2、被告赵某某对上述欠款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借款合同1页、借款借据1页、收条1页,欲证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保证人是赵某某,借款期限是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10月27日,被告承诺如未按时还款按月利率6%计算预期还款利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李某某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条各一份。被告赵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原告已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则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按时返还借款的义务。对于原告的利息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月6%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的利息主张。被告赵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则被告赵某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被告李某某借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天、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赵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邮寄送达费44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珍

代理审判员  毛瑞利

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偲默

民间借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