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洪某某、梁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第三人洪某某、洪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6阅读量:(1665)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阳春法春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广东省肇庆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

原告:洪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原告暨原告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汉族,广东省肇庆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系原告梁某某的儿子。

以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仕芳,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广东省云浮市人,住广东省云浮市,系被告洪某某的妻子。

第三人:洪某某,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

第三人:洪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住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代理人:伍永飞,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海军,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洪某某、梁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第三人洪某某、洪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三人洪某某、洪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通知洪某某、洪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洪某某、原告暨原告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第三人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伍永飞、赖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洪某某、梁某某诉称:原告梁某某于抗日战争后期与洪守江结婚,婚后不久夫妻两人开始在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经营一间米铺,直至解放初期。洪守江于1951年以20担谷米的价值购入谢瑞群座落于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的房产,该房产是一家人唯一生活居住和经营的场所。原告梁某某于1952年初在该房屋产下儿子洪某某。原告洪某某与父亲洪守江、母亲梁某某、弟弟梁某某50年代至60年代一直共同生活。1961年梁某某与洪守江感情破裂离婚,梁某某于1963年带梁某某从春湾镇迁往广东省肇庆市生活。洪守江在解放后一直在春湾棉织厂工作,直至1985年退休。洪守江退休后,还经营了多年的谷米生意,略有积蓄,所居住的房屋(春湾镇东风路25号)面积较大,部分房屋出租也有一些租金收入,基本不需要子女的赡养。洪守江于2009年病故,原告对父亲尽到了照顾和赡养的义务。洪守江已故多年,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洪守江名下所属财产春湾镇东风路25号房屋产权所占的份额未能达成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梁某某占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房屋产权二分之一的份额(价值约60000元);2、洪某某、梁某某各占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房屋产权二分之一的三分之一的份额(价值约30000元)。由于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并要求继承遗产,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第二项为:洪某某、梁某某各占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房屋产权二分之一的五分之一的份额。

被告洪某某在庭审时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洪某某、洪某某共同述称:解放前,被继承人洪守江与梁五妹于1937年结婚,生育有洪某某、洪某某、洪某某共三个子女。洪守江与梁五妹结婚几年后,又娶了二房梁某某,梁某某生育了洪某某、梁某某两个儿子,梁某某于1961年与洪守江离婚。梁五妹与洪守江的夫妻关系从1937年结婚维持至梁五妹去世,即使丈夫娶了二房也毫无怨言。梁五妹与洪守江有时生活在老家天堂镇,有时生活在春湾镇。梁五妹耕田有方,持家有道,洪守江经商的本钱都出自于她,同时她为人心地善良,死前再三叮嘱大儿子洪某某要搞好兄弟团结,不要因财产产生纠纷。而梁某某与洪守江在1961年离婚,座落在春湾镇东风路25号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来源为1979年购得,故梁某某对该房屋无继承权。洪守江与梁五妹在生时,梁五妹所生子女一直履行子女的赡养义务,并在1985年被继承人退休后由大儿子洪某某每月支付扶养费。被继承人洪守江于2009年去世并立下遗嘱,由洪某某负责处理死后财产事务,并要求其余子女服从安排,搞好团结,然而原告一直不予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1、梁某某无继承权,洪某某、梁某某对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房屋遗产各占十分之一;2、洪某某、洪某某、洪某某对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房屋各占十五分之四;3、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洪守江与梁五妹于1937年结婚,几年后又娶二房梁某某。洪守江与梁五妹生育有洪某某、洪某某、洪某某共三个子女。洪守江与二房梁某某养育了洪某某、梁某某两个儿子(另有两个儿子少年时夭折)。梁某某于1961年与洪守江离婚,洪某某、梁某某没有与梁五妹共同生活过,洪某某、洪某某、洪某某也没有与梁某某共同生活过。梁五妹于1999年10月去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洪守江于2009年5月15日去世。

原告、被告、第三人讼争的房屋座落于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在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原告、被告、第三人因该房屋的使用、收益、继承问题于2013年产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该房屋是洪守江和梁某某于1950年一起购买的,提供的证据有粤房证字第1869862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阳春县人民委员会房屋契纸。粤房证字第1869862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中载明:“所有权人洪守江;所有权性质私有;所有权人占有份额全部;所有权来源1979年购买谢瑞群屋;房屋座落地址阳春县春湾镇东风路25号;建筑结构及层数砖木平房;填发日期1991年”。阳春县人民委员会房屋契纸中载明:“旧主姓名谢瑞群;附言洪守江原契是已税红契,由于当时房产登记时由我收下审查,故未发还给本人,并在58年公社化合并公社办公,没有将原契持好,遗失,特补此契。证明人严凤群(印鉴)盖章(阳春县财政局)1976年10月25日”。

被告及第三人为证实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屋是洪守江与梁五妹于1979年取得所有权,提供的证据有土地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粤房字第1869862号房屋所有权证。第三人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表中载明:“申请单位(个人)洪守江;地址东风路25号;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购买;批准用地机关阳春县财政局;批准日期文号1979.12.25;申请者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阳春县人民委员会房屋契纸》;申请理由本人用地权属来源有合法依据,土地面积准确、合法、界线清楚、无争议,请予登记。申请单位(个人)签字(印)洪守江88年11月29日;收件人签名严鉴潮1988年11月29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载明“土地权属性质、依据、合法性土地权属来源有合法依据;土地权属界线、地上、图上是否清楚,有无纠纷界线清楚,无争议;量算面积及审查意见量算面积准确、审核无误;是否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春府国用总字第0000203号字(1989)第172204012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载明:“土地使用者洪守江;地址阳春县春湾镇东风路25号;用地总面积壹百壹十捌㎡”。粤房字第1869862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内容与原告所提供的粤房证字第1869862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记载的内容相同。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还提供了一份遗嘱,遗嘱载明:“遗嘱本人洪守光有位于春湾镇(原)东风路25号房屋一间,银行存折两本共肆万元,现交儿子洪某某全权处理本人在生时日常生活及死后财产继承的事务,希望其余子女听从他安排,搞好团结。父洪守光二OO七年十月三日”。遗嘱上没有见证人签名。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在案,有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提供的粤房证字第1869862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阳春县人民委员会房屋契纸复印件,第三人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粤房字第1869862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证据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因原告、被告、第三人对登记在洪守江名下的座落于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所占的份额产生纠纷,洪守江去世前虽以洪守光的名义自书立下遗嘱,但该遗嘱对座落于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对该房地产没有作实质性的处理,对本案继承相当于没有遗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对座落于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属于洪守江遗产部分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故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本案原告主张座落于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是由洪守江与梁某某于1950年共同取得,而被告、第三人主张座落于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是洪守江和梁五妹于1979年共同取得。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座落于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的取得时间问题;2、座落于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是否全部属于洪守江的个人遗产问题。

1、关于座落于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的取得时间问题。

原告、被告、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均确认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是向谢瑞群购买取得,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原告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阳春县人民委员会房屋契纸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依法采纳。原告与第三人所提供的这些证据与本案讼争房屋均有关联性。从原告所提供的阳春县人民委员会房屋契纸中附言“洪守江原契是已税红契,由于当时房产登记时由我收下审查,故未发还给本人,并在58年公社化合并公社办公,没有将原契持好,遗失,特补此契”来看,该附言有证明人严凤群、证明单位阳春县财政局,证明时间为1976年10月25日。从第三人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表来看,洪守江在1988年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时在申请者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栏注明《阳春县人民委员会房屋契纸》。因此,洪守江领取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基础是阳春县人民委员会房屋契纸,故应当认定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是洪守江在1958年前取得,1989年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1年换领房屋所有权证。

2、关于座落于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是否全部属于洪守江的个人遗产问题。

梁五妹、梁某某在1958年前还是洪守江家庭的成员,洪守江与梁某某于1961年离婚,对于登记在洪守江名下的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没有提供有关权属的约定,故洪守江取得的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应当为家庭共有财产,份额均等,即洪守江、梁五妹、梁某某各占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的三分之一。由于梁五妹先于洪守江死亡,梁五妹在死亡前没有立下遗嘱,对于其的份额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即应由洪守江及梁五妹的子女洪某某、洪某某、洪某某继承且份额均等,各继承三分之一的四分之一。因此,本案中被继承人洪守江的个人遗产为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的三分之一加十二分之一即十二分之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被继承人洪守江的个人遗产应当由洪某某、洪某某、洪某某、洪某某、梁某某继承且份额均等,即各继承十二份之一。

综上所述,梁某某占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的十二分之四,洪某某、洪某某、洪某某各占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的十二分之二,洪某某、梁某某各占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的房地产的十二分之一。

第三人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梁某某占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房地产的十二分之四;

二、原告洪某某、梁某某各占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房地产的十二分之一;

三、被告洪某某、第三人洪某某、洪某某各占阳春市春湾镇东风路25号(现为阳春市春湾镇石龙路28号)房地产的十二分之二。

四、驳回原告梁某某、洪某某、梁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洪某某、梁某某、被告洪某某、第三人洪某某、洪某某各负担206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洪某某、第三人洪某某、洪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华彬

审 判 员  黄 辉

代理审判员  黄燕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 奔

继承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