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5阅读量:(1552)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袁民一初字第302号

原告: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袁德伦,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

原告袁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殷京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袁乙琳、代理审判员曾火根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刘强安担任记录,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德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有十余年,又生育了三个儿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从2008年起原、被告因琐事相骂吵架导致夫妻关系逐渐紧张,被告从2008年10月便离家外出,未再与原告生活。在原、被告二儿子袁乙患病期间,被告仅于2012年农历9月回家照看小孩,在小孩袁乙病亡后又再次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其行为未完全尽到作妻子、母亲的义务,理应受到指责。现原、被告分居已长达近六年之久,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抚养婚生两男孩袁甲、袁丙并自愿承担两小孩抚养费及本案诉讼费,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亦予以支持。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未到庭,较难核实,本案不作处理,以后双方如有争议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袁甲、袁丙由原告袁某某抚养成年,两小孩抚养费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殷京生

代理审判员  袁乙琳

代理审判员  曾火根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

代书 记员  刘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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