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季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

发表于:2015-08-25阅读量:(2123)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弋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合肥剑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汪国世,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季某,合肥剑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季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及其辩护人汪国世,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季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向他人电脑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账号5300多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违法所得款应认定2.4万元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庞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积极主动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季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季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三千元人民币,其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斌

人民陪审员 江 云

人民陪审员 汪 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红鸾

刑事辩护  律师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