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310)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定民一初字第83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璐,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晓平,定南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昕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晓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离婚的同时,原告需返还被告为迎娶原告给付的礼金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故本院对被告的这一辩称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被子四床、木箱一个归原告张某某所有;风扇一台、电视一台、音箱DVD一台归被告陈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昕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君星

离婚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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