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湖南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单、宁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554)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中民执异字00095号

案外人(异议人)长沙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万家丽中路三段某某号“美洲故事”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卫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洋菁,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BOBO天下城财富中心某某房。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佳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劳动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BOBO天下城财富中心某某房。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某某,女,****年**月**日出生。

担保人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湖南佳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某某公司)、湖南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叶某某、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长沙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本院查封、冻结的××市××区×××中路×段×××号××故事××栋×××号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宁某某已向异议人某某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本院之前查封、冻结该房屋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目前,因宁某某未按时向兴业银行归还××故事××栋×××号房屋的按揭贷款,兴业银行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并请求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某某公司也已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宁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某某公司与宁某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尚在法院审理当中,本院对××市××区×××中路×段×××号××故事××栋×××号房屋的拍卖应当中止,待某某公司与宁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由法院处理完毕后,再由本院决定是否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冻结措施。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部分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如不服,可自收到本案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市××区×××中路×段×××号××故事××栋×××号房屋的拍卖执行措施。

二、驳回异议人长沙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知霜

审判员  熊孟良

审判员  黄忠立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碧波

债务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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