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易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0阅读量:(1180)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孝仁,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源,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农民,系上诉人易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罗孝仁,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源,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阳娟秀,湖南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易某某、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和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威,代理审判员周怡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易某某、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罗孝仁、张金源,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阳娟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有:1、本案借款人为谁及一审是否遗漏诉讼当事人;2、上诉人上诉是否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间。

关于本案借款人为谁及一审是否遗漏诉讼当事人的问题,上诉人易某某、刘某某上诉称,本案借款人是郭某,郭某是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当事人,应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刘某某则称,本案借款人是易某某,原审判决未遗漏诉讼当事人。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某某在一审提交的由上诉人易某某出具的借据、证人邱某、李某的证言可以证明既然上诉人易某某向被上诉人刘某某立据借款,则上诉人易某某作出了借款的意思表示。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某某、刘某某申请证人郭某出庭作证,证人郭某认可收到了被上诉人刘某某的汇款30万元,且陈述被上诉人刘某某曾对其说“如果是借给你就不借。如果是借给易某某就借”,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刘某某并无意借款给郭某,仅愿意借款给上诉人易某某。综上所述,上诉人易某某向被上诉人刘某某立据借款,被上诉人刘某某将借款按照上诉人易某某的指定交付给郭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本案借款合同成立,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上诉人易某某对本案借款负有清偿义务。上诉人刘某某作为上诉人易某某之妻,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至于郭某向被上诉人刘某某账户汇款的事实,系第三人代为债务人清偿债务,该一行为不影响本案借款人的认定,亦不能免除上诉人易某某的还款责任,因上诉人易某某、李某某不主张以该款核抵借款本金,本院对此不作处理。综上,对上诉人易某某、刘某某以并非本案借款人,一审遗漏诉讼当事人为由主张不承担清偿责任,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上诉是否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间的问题,经本院立案庭审核,上诉人确系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故本院对易某某、刘某某的上诉依法立案受理。现被上诉人刘某某称上诉人易某某、刘某某未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上诉,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上诉人该一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易某某、刘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和发

审 判 员  刘 威

代理审判员  周 怡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艳辉

债务纠纷  律师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