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宋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18阅读量:(1494)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城刑初字第51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巩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波,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胜,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永超、李渊媛,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润波,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明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14)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某、宋某、孟某、张某甲、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并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萍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某及其辩护人姜波、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程胜、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黄永超、李渊媛、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孙润波、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崔明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5月8日17时许起,被告人巩某、宋某、孟某、张某甲、张某乙因所在公司与宋某的经济纠纷,将宋某非法拘禁于山东省章丘市、济南市及本区杨埠寨小区C区9号楼1单元502室,直至2014年5月11日10时许,公安机关将宋某解救。案发后,被告人巩某、宋某、孟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破案报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巩某、宋某、孟某、张某甲、张某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孟某、张某甲、张某乙均提出该没有全程参与非法拘禁的辩解意见。

五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宋某、孟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17时许,因所在公司与被害人宋某的经济纠纷,被告人巩某、宋某、张某甲将宋某自山东省滨州市先后带至章丘市、济南市,期间一直对宋某非法拘禁,2014年5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巩某、宋某、张某甲将宋某带至青岛市城阳区杨埠寨小区C区9号楼1单元501室,并与被告人张某乙一起对其进行看管,直至2014年5月11日10时许公安机关将宋某解救,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于5月10日10时许离开。案发当日,被告人巩某、宋某、孟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五被告人均已取得被害人宋某的谅解;五被告人均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及五被告人到案情况;专线货物运输服务合同,证实济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宋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证明,证实宋某在被拘禁期间被迫签订的赔偿协议内容;谅解书,证实五被告人已取得宋某谅解;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证实五被告人身份情况;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该丈夫宋某与德邦物流公司因为运货的事发生了纠纷,2014年5月8日下午宋某被德邦物流公司的人接走,后一直用宋某的手机给该打电话,并让该打钱,该因为不知道什么情况一直没有打,2014年5月11日该接到宋某电话,说他已经被解救了;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1日上午9点左右,该看到一男子蹲在杨埠寨社区9号楼1单元5楼和4楼南侧中间平台位置,该男子喊救命,并让该报警,该就报警了,后警察将该男子解救了下来;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该与德邦物流公司因货物运输问题发生纠纷,自2014年5月8日下午17时起,该被德邦物流的张某甲等人非法拘禁,先后至章丘市、济南市和青岛市城阳区,期间一直让该联系家属打钱,后该自己爬出窗户求救,被警察解救;被告人巩某的供述,证实该公司德邦物流与宋某因为货物运输问题有纠纷,一直没有协调好,2014年5月8日下午该和宋某一起到了滨州,上了张某甲和宋某所在的车,并先后到了章丘和济南,在章丘期间该和宋某谈好了赔偿的事,并签订了协议,后该一直催促宋某打钱,2014年5月9日晚7点左右,孟某开车将该、宋某、张某甲、宋某带至孟某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杨埠寨社区C区的暂住处,宋某找来公司一个保安(即张某乙),一起看着宋某,后张某甲于5月10日早上离开青岛,5月11日早上9时许,公安机关将该等查获;被告人宋某、孟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被告人巩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辨认笔录,证实宋某分别对巩某、宋某、孟某、张某乙进行了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宋某、孟某、张某甲、张某乙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孟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四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看管和拘禁行为,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参与预谋、被告人孟某提供在青岛的拘禁场所,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不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不构成从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五被告人所提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巩某、宋某、孟某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明显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孟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宁

人民陪审员  吕思红

人民陪审员  邸 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珊珊

非法拘禁  纠纷  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