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李某某、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表于:2015-08-18阅读量:(1395)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桓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金立峰,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成某某,女,****年**月**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李某某之妻。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祁晓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被告因承接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600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60000元,利息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未提出答辩。

被告成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 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李某某以其承接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共计1060000元。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同年10月17 日通过其账号62×××19向李某某账号62×××12分别转入400000元,共计800000元。余款260000元通过现金及部分转账支付。 2015年3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壹佰零陆万元正(¥1060000.-)从去年10月份未计利息李某某 2015.3.10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形成诉讼。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40000元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李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转账交易明细一份、婚姻证明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为证。

本 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属于借贷合同关系。该借贷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王某某可催告被告李某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王某某诉求被告李某某返还借 款10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利息40000元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信。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某某与被告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王某某诉求被告李某某、成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被告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0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被告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祁晓慧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巩琳贤

债务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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